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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4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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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6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及《关于发布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5]1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其使用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报财政,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款凭证。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及时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按代征总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开支。
第五条 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3%收取;私人建房部分: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建筑面积×3%收取;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330元×建筑面积×3%收取。
第六条 免征项目: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学校、医疗机构、城市人防设施、环保设施、节能设施、体育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不含营业性用房),以及市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X 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胡某一人出资设立福州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x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
199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海南省、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了认真执行我国和外国缔结的领事条约中关于对派遣国的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或在其船舶上进行正式调查时,应事先通知领馆,以便在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或其代表能到场。如情况紧急,不能事先通知,应在采取上述行动后立即通知,并应领馆官员的请求迅速提供所采取行动的全部情况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诉前扣船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必须在发布扣船命令的同时,书面通知船籍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二、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必须在发布拍卖船舶公告前,书面通知被告所在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三、海事法院因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在缔约国船舶上进行正式调查的,应事先通知船籍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如情况紧急,不能事先通知,应在调查之后立即书面通知。
四、各海事法院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凡因情况紧急,事后通知船籍国驻我国使领馆的,如该国领事官员请求提供所采取行动的全部情况的,应当迅速提供。
五、上述通知书由海事法院报送其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径送外交部领事司,再通过领事司负责转给被通知的船舶派遣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六、在送达通知书时,须附有扣押船舶的民事裁定书。或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民事裁定书和送达回证。
附:(1)通知书的文书样式(略);
(2)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情况:
(一)已生效的中外领事条约对方缔约国为:
美国、南斯拉夫、波兰、朝鲜、匈牙利、意大利、古巴、俄罗斯(继承原《中苏领事条约》)、墨西哥、保加利亚、捷克、老挝、立陶宛、阿根廷、突尼斯、土耳其、伊拉克、罗马尼亚、印度、蒙古、斯洛伐克(继承原《中捷领事条约》)、克罗地亚(适用原《中南领事条约》)、斯洛文尼亚(适用原《中南领事条约》)。
(二)尚未生效的中外领事条约对方缔约国为:
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摩尔多瓦、玻利维亚、乌克兰、也门、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