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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1:1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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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40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现就切实加强非车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工作,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一是应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二是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三是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四是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各公司要特别加强对非车险批单退费的管理。对于正常批改业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分公司。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各公司要加强对批改业务的稽核工作,要从批单退费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批单退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审查,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支付非正常费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

  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密切关注,加大对非车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以及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对于不严格执行审批报备的非车险条款费率、不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司,要从重从严处理。

  对查实的非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各保监局应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逐步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积极发挥非车险业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了解非车险市场合规经营情况,加强交流、协调、服务和自律,在非车险业务的创新发展和市场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非车险产品的创新和服务领域的拓宽,提升财产保险的行业形象。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通过共同努力,全面促进非车险业务的规范发展。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关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1983年1月10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前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力争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11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37号文件,使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开创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对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范围和加强财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范围
(一)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的避孕药、避孕工具及其管理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术后治疗费等,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经县以上节育手术技术指导小组鉴定,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因做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后遗症,其治疗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未经鉴定或经鉴定不属于节育手术后遗症以及私自就医者,其治疗费不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内开支。
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同时,兼搞其它手术的费用,原则上不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以及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述费用,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待业青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但已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和其它形式的联营组织的,应由所在单位、组织的公益金中解决,其中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也可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军队官兵、职工、工人和随军家属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述费用,在国防费中开支。
外国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所需避孕药、避孕工具按规定标准收费,特殊情况按外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应以保本(不含工资)为原则。对偏高或偏低的项目,计划生育、卫生、财政部门如认为必要,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调整。已经实行“两种收费”的医疗单位,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收费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挂号费、药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按例实行大包干的收费办法,以简化财务结算手续,进一步发挥医疗单位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的积极作用。
(三)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妇女队长、计划生育宣传员等基层骨干进行短期培训,所需的教材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路费及其它必要的训练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培训期间是否给误工补贴,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定。
组织赤脚医生等非国家职工参加计划生育手术小分队所需费用(如伙食补助等)应在所得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抽调国家医务人员组织计划生育小分队经费开支问题,医疗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再支付医务人员的工资和药械消耗费。抽调医务人员,所需的公杂和旅差费,应由组织抽调的单位负担,不能增加派出单位的负担。
(四)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给有困难的公社和大队医疗技术机构补充添置必要的小型计划生育专用手术器械的购置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其它部门和县及县以上的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添置手术器械,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经费中解决。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不论夫妇在何地干何工作,均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其经费来源: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这样解决后仍有困难的,可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个体就业者,应在其上缴的管理费中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可暂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但已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和其它形式的联营组织的,则应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的公益金中解决;农村社员用公益金或多承包责任田,或降低
包产指标等办法解决。对于每年人均收入不足五十元的困难地区(指独立基本核算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百分之五十,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困难地区上年末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和平均标准计算补助金额,作为本年度专项预算拨款,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发放标准,连同各级财政补助金额逐级下拨到县,由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国家补助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以实际发放数编报决算。
(六)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含县级,下同)属行政机构,其人员应列入行政编制,经费由行政费开支。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计划生育会议,会议费由行政费开支。计划生育部门召开的业务性会议,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技术资料,举办展览会,颁发奖旗、奖状等开支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其他部门和单位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宣传费,均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经费中解决。
(七)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直属的计划生育科研所、计划生育宣传中心、宣传技术指导站等事业单位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八)农村公社(乡),城市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经费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他们的各种待遇应与所在地的公社(街道)干部相同。
(九)计划生育部门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器具列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不够基本建设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的费用,按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财234《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的通知》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问题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经济效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省级计划生育部门要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配齐会计和出纳。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电影、看戏、游览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提高,不得扩大开支范围。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事业费开支范围内,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做到开支有计划,报销有凭证,严禁“先斩后奏”,利用职权强行报销。财会人员对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计划生育事业费是否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自定。
各级计划生育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初财政部门核定的事业费预算和年终决算,要报送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要加强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后遗症治疗费的管理,严格报销审核制度。卫生医疗机构对城镇居民、农村社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一律实行人民银行内部转帐的办法。在计划生育手术后,要及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登记表”,按月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汇总表”(格式附后),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报销。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2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的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产权归属,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移交给管护主体。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开办)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管护按照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确定管护主体,原则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农村合作组织是工程管护主体。

项目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进行运营的,在租赁、承包、拍卖期间,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由经营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管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村(受益单位)四级管护网络。市、县(市、区)两级农开办、财政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管护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工作;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村(农合组织)应明确专人或经营主体负责工程管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管护投入机制。从今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2003年以来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所需费用进行补助,项目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收益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项目工程分水系(含机电井、排灌站、暗管、渠道、农电线路等)、路系(含农田道路、林网、路边沟、桥涵等)两大类。水系工程日常维护费用由村、农合组织或经营主体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较大额度的维护费用从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收益中筹集。路系工程中林网管护费用由经营主体负责筹集;路面、路边沟、桥涵等工程的维护费用从路系工程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收益中筹集。

第九条 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项监管,专款专用。

通过从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收益中筹集的管护资金,实行村(农合组织)所有、镇级管理、县级监管的办法。资金的使用,实行村(受益单位)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农开办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管护机制的建立要作为申请立项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开办、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及建设标准,制定具体项目管护标准及细则,对工程管护情况每年检查考核两次。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开发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