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条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听证的机构、人员
第五条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涉及知识产权处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涉及资格罚案件的听证,由海关作出资格罚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必要时可以另外指定1至4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涉及海关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听证组织机构可以邀请海关有关业务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权:
(一)决定延期、中止听证;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理由进行提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主持听证程序并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举行听证海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十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
(二)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三)申请不公开听证;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
(五)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六)查阅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简要情况;
(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听证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海关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法律依据,并同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第十五条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要求证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1日以前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海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海关应当将其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鉴定人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第四章 听证的申请和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日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列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案件的名称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加盖海关行政案件专用章,并可以列明下列事项:
(一)是否公开举行听证。不公开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三)要求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未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决定不予听证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以内制作《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
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举行听证,但海关应当在听证后一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
(二)旁听人员不得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三)准备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的,应当事先报经听证主持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宣布听证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七)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八)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十一)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发问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第二十五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以不出示原件或者原物: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但能够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放或者显示,并进行质证后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二)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重新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举行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按规定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及“以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组织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关 字〔 〕 号
: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就 一案举行听证,请你(单位)于年 月 日 时到 参加听证。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关 字〔 〕 号
: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三)不属于依法应当听证的范围。
(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听证。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46号 2000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了很
大成绩。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假日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但由于准备不够和供
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也暴露出我国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
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
力克服薄弱环节,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假日旅游工作,把旅游业这个国民经济新的增长
点进一步培育好,使其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
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民航总
局 国家统计局(2000年6月14日)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加上调整的两个双休日,形成了春节、“五一
”、“十一”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
的旅游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特别是今年“五一”放假期间旅游人数创历史最高记
录。“黄金周”假日旅游推动了我国旅游业以及铁道、交通、民航、城市出租汽车和餐
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
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对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
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化以及一些地
区特色经济的形成。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进行了精
心组织和安排,假日旅游秩序正常,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以及对出现的新情况估计不够,应对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
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重点景区
旅游者爆满,景区、景点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许多地方中低档旅游住宿设施短缺
,致使一些旅游者露宿街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旅游服务质量不高、哄抬价格、
欺客宰客等问题。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
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因
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假日
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协调工作力度,把各方面力量组织和动员起来,增强应急、应
变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提前公布“黄金周”放假日期
为便于旅游、交通、商业等相关行业和旅游者及早做好准备,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黄金周”放假日期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
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公布。建议今年国庆节期间的放假日期确定为10月1日至7日(包
括调整的两个双休日)。
三、认真做好运力组织安排,确保旅游运输安全
(一)要尽可能满足旅游者出行的需要。在“黄金周”到来之前,铁道、交通、民航等
部门要调配充足运力,制订好运输方案,并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要进一步提高
服务质量,方便旅游者购票,积极开展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预售往返票业务,并按照国
际惯例给予适当优惠。
(二)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坚决打击甩客、宰客以及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
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要
改进“加班车进城通行证”及“景区车辆通行证”发放制度。
四、努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服务系统协作配合
(一)旅游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搞好队伍建设
;要抓好优质服务,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要加大旅游安
全工作的管理力度,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业网点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并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延长营业时间。餐饮
业要适时做好服务并抓好食品卫生工作。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银行和邮电营业点
,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搞好便民服务。重点景区景点要建立医疗点或医疗急救中心
,及时进行医疗及救治。
(三)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系统,供发生紧急情况时开展
救援工作。
五、要抓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扩容和疏导工作
(一)旅游城市要制订分流预案,增辟景点和旅游路线,防止热点过于集中。各类景区
景点要把防止因旅游者拥挤出现安全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并按规划拓宽狭窄道路,增加
安全设施;对普遍存在的停车场小、公共厕所不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有条件的地方
,应多开售票、检票口,方便旅游者进出。
(二)各城市要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和青少
年宫等公用设施;要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和重点景区周围的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和度假休
闲旅游。
六、加强对假日旅游的管理和引导
(一)为保护旅游者利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期间景区景点门票以及机票、车
船票等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
,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
场交易以及食品卫生的管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扒窃等行为,防止发生火灾、食物中
毒,特别要防止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
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旅游质量监督
队伍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
护文物。对破坏旅游资源环境、扰乱旅游秩序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和预报系统。交通(铁路、
民航、公路、水运)、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商业等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
合,及时通报信息。
(五)要抓好宣传报道,准确反映旅游信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午
间和晚间专栏,免费发布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
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参照实行这个办法,建立地方性的旅游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
七、加快经济型旅游度假住宿设施和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
目前适合“黄金周”和双休日期间旅游度假的中低档水平的住宿设施严重不足,需要
有计划地加大建设力度。要鼓励引导“家庭旅馆”的发展。要组织和发挥社会住宿设施
的作用,解决客流高峰住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周围的“汽车旅馆”以及适应气温条件
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建设,应有计划地进行试点和推广。
要加大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和促销力度,以方便更多的旅游者流向中西部地区
,促进西部大开发。
八、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鉴于“黄金周”期间旅游客流量大,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国
家统计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定期
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宜。
重点旅游城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向上报送当
日情况及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出现的紧急问题。
九、要重视抓好入境旅游,争取国际国内旅游双丰收
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
境旅游”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关系,要坚持入境旅游优先
安排的原则,以保证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国际、国内旅游
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