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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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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扶贫办主任王昌渠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了《重庆市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2001-2010)》和《重庆市2002-2006年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还存在较大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村的重点、难点在贫困地区。按照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对象标准,目前我市还有300万农村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80万,相对贫困人口220万。这些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综合素质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落后,要实现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的目标,难度很大。能否如期完成新阶段扶贫开发任务,不但关系贫困人口的越温脱贫,而且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为此,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扶贫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坚决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必须下最大的决心,继续把扶贫开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明确任务,围绕扶贫开发的目标推进扶贫工作
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状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将农村绝对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内;基本实现乡乡通客车,80%的行政村通公路;基本解决165万人饮水困难问题,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覆盖率;实现村村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完成“普九”达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60%达到一级医院标准,30%的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地方病;贫困地区70%的乡镇建立农村技术培训中心。
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始终围绕上述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特困村“三基”建设
我市四分之三的贫困人口集中在3270个特困村,搞好特困村扶贫开发,是实现新阶段扶贫工作目标的关键。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特困村为主战场,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人的基本素质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集中力量实施整村推进。
要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实施好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工程,加强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切实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贫困户要实施易地扶贫。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基础产业,搞好产业化扶贫和科技扶贫。要大力提高贫困人口的基本素质,加强对贫困户的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要改善贫困乡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努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加强特困村的“三基”建设,必须落实保障措施。国家重点县、市重点县和非重点县的特困村,平均每村的无偿投入分别不低于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特困村建设资金的60%由财政扶贫资金安排,40%由以工代赈资金安排。在此基础上,要随着国家扶贫投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特困村的无偿扶贫资金。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引导社会帮扶资金,整合部门资金,加大特困村资金投入力度。要制定和完善特困村建设的规划和目标,实施整村推进和片区开发,努力完成特困村的扶贫开发建设任务。
四、加大力度,深入推进社会扶贫工作
扶贫开发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做好集团定点扶贫工作,按照定点到乡、帮扶到村、惠及到户的要求,着力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户解决交通、饮水、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子女就学、群众就医等主要问题。要把贫困户是否如期解决和稳定解决温饱,特困村是否如期实现扶贫开发目标,作为考核定点扶贫工作成效的主要内容,不脱贫不脱钩。
要切实加强联络、协调和服务,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单位更大的支持,加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增强扶贫协作的成效。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项目,积极争取外援项目、海外慈善机构及个人对我市贫困地区的援助。
市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要制定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
市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发改委、财政、交通、国土、水利、电力、林业、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和金融等部门,要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围绕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扶贫目标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扶贫开发的《纲要》和《规划》。
五、增加投入,努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市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落实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不断加大扶贫投入的力度。要用好信贷扶贫政策,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市级财政要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尽快研究制定扶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困村、贫困户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帮扶为辅的方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扶贫开发。
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投入效益,是保证扶贫开发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要落实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确保扶贫资金围绕扶贫开发任务打总体战。要认真执行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制、项目业主制和合同制。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扶贫开发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以扶贫开发为中心,用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把扶贫开发的各项政策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县扶贫工作的考核。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扶贫开发机制。要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建设,增强其在扶贫开发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能力。要加强贫困地区村社干部的培训和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弘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用搞好扶贫开发的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政府扶贫工作报告,通过组织代表检查和视察等方式,督促政府搞好扶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鉴于《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已被《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代替,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依法亮证经营。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产卷烟、雪茄烟及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外国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集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1000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租赁经营的,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当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暂住一年以上);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二)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并由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通知申办人免费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经办人应当告知申办人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含50条)以上的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烟草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办证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