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6:0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9 号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规划、计划、公安、司法、工商、房地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贵池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拆迁人做好所辖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动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发布后,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和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戴有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拆迁专业人员上岗证上门动迁。
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单位内部自管房屋可自行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报拆迁方案,接受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书、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和抵押房屋;
(四)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收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如就本条第1款所列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产权调换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人)制定,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上墙公布。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裁决。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建委、公安、司法、土地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该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和拆迁人、专户存储银行订立三方制约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后,拆迁人(受委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罚款时,应出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评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当事人,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27/122345/files_founder_2002223012/2644518578.doc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避难硐室
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
25.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6.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28.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29.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30.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31.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五、维护与管理
33.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34.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35.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36.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37.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38.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39.煤矿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
六、培训与应急演练
40.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41.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七、监督检查
4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为监察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4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不能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或建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有关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4.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未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安全专篇不予通过审查。
45.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未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八、附 则
46.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4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1979年8月7日,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军委关于财务工作的标准制度结合我局情况曾制定过一些贯彻执行的措施及补充规定,对加强我局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海洋事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全局广大财会人员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指引下,兢兢业业,辛勤劳动,为发展海洋事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林彪、“四人邦”的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之我们的财会制度也欠完善,使一些单位的财务工作制度松弛,管理不严。滥用职权,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不断发生。
为了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整顿和加强我局的财务工作。搞好经费供应,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业务建设,使财务工作适应海洋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军委《关于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局情况,经局财务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拟定了《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过去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此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预算经费管理。加强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加强计划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权限,一切经费都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各单位一切经费开支都必须根据上级规定,按照经费性质和开支范围、标准、编造计划,作出预算,经党委讨论上报审批后安排开支,超过本级职权和财力范围的开支,必须报请上级审批。不得先斩后奏。坚持党委领导,经济民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凡是国家、省市和全军统一的计划、标准、制度和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修改和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各级财务部门是党委分管财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一切经费预算、决算、请示、报告,经费请领、拨款、报销,财务标准制定的制订、修改、补充、解释事宜,统由财务部门归口办理。财权要集中于各级党委,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坚持面向基层,和海洋调查、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勤俭办海洋事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纠正化大公为小公,损公肥私和讲排场、比阔气、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二)预算经费,包括海洋事业费、海洋环保事业费、海洋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研补助费)、海洋基本建设费(包括基建工程(含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备更新添置费)、其他专项经费、按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军人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
(三)预算经费管理办法
1、海洋局专管经费:
修缮费中的房屋大修费、单项工程不超过两万元的另星土建费、油料费(指由海军代供,海洋局统一结算的车、船、动力用油费)、基建工程(含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备费、其他专项经费。专管经费按照任务、计划、报经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单独上报。
2、实报实销:
海洋局系统的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工资指标、供应实力和标准,从局下达的海洋事业费限额指标内按实际支出报销。军人工资、津贴、伙食费、抚恤费、退役费等按供应实力和全军统一标准分别向海后和舰后领报,其中根据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公务事业费,领报之后按局规定上交。

3、指标控制:
海洋事业费是发展海洋事业的重要保障,除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实报实销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善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按指标控制开支,其中按标准分配的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费)在其标准内可以自行调整使用,科研业务、设备购置等经费不能调整到公务费和房屋维修费中使用。因此,在经费安排上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尽量节约行政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开支,以保证海洋调查、科研重点项目需要。如因特殊情况,按标准分配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费)调整后还不够开支时,应先报局批准后安排开支。
(1)按标准计划开支部分: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含公杂费、厨具费、政治工作费)、水电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修理费(含汽车修理费、其他修理费)、燃料费(指行政车辆用油向当地自购油料开支)。修缮费中的房屋维修费,指按标准分配的经费和本单位宿舍收取住房费(含水电支出冲减)。
机动费是解决定额标准分配不足的机动补助财力和标准中未包括的(军事训练费、新兵连厨具费等)行政公务、公用特殊需要的开支。因此,机动费均应掌握在分局、研究所以上的财务部门(各大队、台、中心站等具体下分数字,由分局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用于经领导批准解决标准分配不足或公用的财力补助,各主管业务部门开支仍按预算计划开支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2)按指标分配部份:
海洋事业费中的设备购置费的一般设备费、被服购置、专业图书、专用设备。修缮费中的房屋租赁费,指经批准租用地方办公生活用房(宿舍含付房租费、水电和收回房租费冲减支出)的补差,业务费中的修船费、码头管理费、帆缆费、科研调查费、通讯业务费、工厂仓库管理费、其他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根据科研调查任务的需要,要逐步实现按专业任务,课题核算编报预算,由上级根据事业任务分配指标,各级财务部门负责经费指标综合平衡计划,在本级指标财力内,划出实报实销和标准计划开支部分,在保证调查、科研重点任务的前提下,安排本级开支计划,报党委批准执行,年终结余交银行注销。
(四)各部门的库存物资实行定额管理
基本建设物资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使用消耗量的三至五个月的周转量,所需经费在基建费内开支。科研、调查、生产用部管统配物资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消耗量的一年半的周转量。仓库管理按二级管理。即:海洋局为一级,负责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全局周转消耗量的70%;分局、研究所为二级仓库管理,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本单位周转消耗量的30%;各单位地方物资的储备周转量,除生活物资实行计划采购随时供应外,属于科研、调查、生产物资,应为本单位当年消耗量的一年的周转量。按上述要求各单位进行核定周转金定额后,挂账物资材料占用经费额凡超出定额部分,分配翌年经费指标时实行扣减制度,以促进物资材料加速周转,积极调剂利用库存,压缩超储物资材料经费开支,防止积压浪费。

(五)军人经费管理
军人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各分局和海洋第一、二、三研究所仍分别向各舰队领报,京津地区的研究所和直供单位由局统一向海后领报。关于军人经费的预算管理、标准、制度规定和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告、请示均按供管业务关系规定、批复、解释答复、通知执行。
1、军人生活费、旅差费,按人员实力和实际开支领报(按军队预决算制度管理)。
2、公务事业费,包括被装购置费、公杂费、给养器材费、水电照明费、烤火费、军事训练费、政治工作费、卫生事业费。根据海后财务部(77)后财字第七号《关于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现役军人正常经费领报办法的通知》“各分局(研究所)现役军人的人马生活费和按人员实力计领的行政事业费,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按季分别向舰队供应单位领报”的规定和总后(77)财预字第520号文批复“军队只负责海洋局现役军人的个人生活待遇费用及其按现行标准以人头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的供应”规定,为了便于预算管理,除了军人生活费、行政差旅费、卫生事业费部分不列入海洋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外,其余公务事业费科目均列入海洋事业费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从海军报领来的公务事业费,实行分成办法,各分局、研究所留40%,作为单位卫生事业费标准开支和机动费补贴使用;60%上交海洋局。注(凡海洋调查船介绍至海军供应站供管,已报领过“四项经费”的,不得再报领公务事业费)。
(六)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常了解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年终要将全年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二、预算编报:
(一)预算编造的根据和要求
1、预算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整个国民经济收入是整个预算支出的基础,量入为出,搞好综合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的管理原则。我局是国家组织机构的一个事业单位,预算支出是国家的一部分,需要纳入国家计划,所以要根据国家的财力可能,结合本单位事业的需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编制切合实际的年度预算,应做到与国家计划基本上一致起来,不能任意编造大预算。
2、预算编造必须根据国家和海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制度预算科目及开支范围,逐项编造年度预算。
3、编造预算要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各种装备实力和上级下达的海洋调查科研生产等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历年开支水平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报,一般年度递增率在百分之十以内。
4、编造预算还要根据本单位库存物资,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挖掘潜力,节约开支,发挥物资经费最大效果。
(二)预算编造的程序
1、预算的编制,要在各级党委和分工主管首长亲自领导和主持下进行,由财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组织,自下而上的编造,由同级财务部门审查汇总,报单位党委或分管首长审查签章后上报。
2、预算报送时间,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年度预算要报送两次。
(1)年度概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报下年度概算,于当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局一式一份。
(2)年度开支详细预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制,并附有计算过程和文字说明,于十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局,局于十一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3、根据国家规定财务统管的原则,基本建设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各级主管业务部门编造,财务部门审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签章后,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在上级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根据所属单位报的预算,提出综合平衡的分配意见,汇同财务部门,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4、在上级批准的海洋事业费预算指标内,各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报党委和分工首长批准后,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在上级批准的指标内,编制详细开支计划和用款计划,作为财务部门掌握开支的依据,由财务部门汇总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预算执行和拨款的依据。
5、在编报年度预算时,按国家规定的“控制购买商品”附预算计划一式两份,根据海洋局审核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购置手续;临时特殊情况需要,先报局批复后,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购买手续。

(三)预算执行与管理
1、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批准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加强预算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在经费的使用上,要分清主次与轻重缓急,保征重点兼顾一般,在本级财力内,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2、要严格按财政标准制度办事,加强计划性,要做到先有计划后开支,防止任意提高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加强财务监督,财务部门对开支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查。对违犯标准制度和无计划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报销。
3、在未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前的开支和订货合同的签订,必须控制在上年指标和开支水平以内,并要留有余地。要坚决杜绝不顾本级财力可能的盲目订货,因此造成预算指标超支的无经费保障和物资积压均由本单位负责。
4、在执行批准预算过程中,遇有编制体制等重大变动的特殊情况;本级财力无法解决时,可按预算报送程序,在当年七月底以前办理追加预算,逾期不报者,做为自行预算调整安排,当年不再办理汇总上报。
5、在年度预算指标下达后,遇有建制单位合并和调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将预算指标划转到新单位继续执行,调出局外单位由局统一办理。
6、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如出版社或工厂)按企业管理,进行成本核算,该收的一定按规定收足,各项开支严格按规定开支,搞好成本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7、对各项暂付款,要及时进行清理归还,不准任意拖欠公款,对拖欠不还者要从工资中扣除,对前年度暂付款收回,必须按规定转入应交预算收入上交,不得挪用。
8、各单位的一切经费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搞账外有账和小家务,凡属应缴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上交,不准任意挪用,允许留用的预算外收入部分要按规定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开支。
在办理上交款时,必须填写上交款报告书,并附有款项来源性质清单,随银行交款凭证办理上交。
9、各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应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调阅凭证资料进行审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汇报,如实反映情况,发现不合标准制度的开支,可提出建议,不预报销办理退报手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财务工作。
10、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首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财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首长和上级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应进行了解研究处理,各级党委和领导要积极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和提出的合理建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财会人员因向上级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对进行打击报复者,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党纪国法制裁。
各级财务部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各业务部门管好钱和物,出主意想办法,合情合理的解决实际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工 资│ 指标准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人员工资、│
│ │1│ │ │待分配工作人员工资、保留工资、仍在本单位编制│
│ │ │ │ │内的调出进修人员工资。 │
│ ├─┼─┼────┼──────────────────────┤
│ │ │ │补助工资│ │
│ │ ├─┼────┼──────────────────────┤
│ │ │ │艰苦台站│ 按标准规定享受的艰苦台站补贴。 │
│ │ │1│补 贴│ │
│ │ ├─┼────┼──────────────────────┤
│ │ │ │生活伙食│ 指海洋科研专业队在海上或陆地野外作业人员伙│
│ │ │2│补 贴│食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回族等职工补贴,工作│
│127 │ │ │ │人员夜餐费。 │
│ │ ├─┼────┼──────────────────────┤
│ │ │ │ │ 指从事有害于身体健康工作,按国家和当地规定│
│ │ │3│保健津贴│标准批准享受,发给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或营养│
│ │2│ │ │补贴)。 │
│ │ ├─┼────┼──────────────────────┤
│ │ │ │粮食差价│ 按当地规定发给工作人员的粮(煤)差价补贴。│
│ │ │4│补 贴│ │
│ │ ├─┼────┼──────────────────────┤
│ │ │5│交通补贴│ 指按当地规定标准补贴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费。│
│ │ ├─┼────┼──────────────────────┤
│ │ │6│取暖补贴│ 按当地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含军人)的取暖补贴│
│ │ ├─┼────┼──────────────────────┤
│ │ │7│工资补贴│ 调往高工资标准地区干训学习人员工资差额补贴│
│ │ │ │ │、学校代课代职金、兼职人员津贴、稿费。 │
│ │ ├─┼────┼──────────────────────┤
│ │ │8│奖 金│ 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奖金。 │
│ │ ├─┼────┼──────────────────────┤
│ │ │ │ │ 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
│ │ │9│其他补贴│成范围内专业津贴、补贴等(临时工工资应按用途│
│ │ │ │ │分别列入"修缮费""公务费"等有关"目"内开支)。│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职 工│ │
│ │ │ │福 利 费│ │
│ │ ├─┼────┼──────────────────────┤
│ │ │1│福 利 费│ 按国家或当地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
│ │ ├─┼────┼──────────────────────┤
│ │ │2│探 亲│ 按国务院关于工作人员探亲规定开支的车船费 │
│ │ │ │车 船 费│ │
│ │ ├─┼────┼──────────────────────┤
│ │ │3│退休退职│ 指退职金、退休金及退职(休)人员及其随行家│
│ │ │ │抚 恤 费│属,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补助费。 │
│ │3├─┼────┼──────────────────────┤
│ │ │4│劳保用品│ 按当地和有关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
│ │ │ │ │护消耗用品。 │
│ │ ├─┼────┼──────────────────────┤
│ │ │ │其 它│ 指出国留学生家属困难补助费,未参加医疗单位│
│127 │ │5│福 利 费│的职工医疗费和边远台站另星院疗补助,因公负伤│
│ │ │ │ │等住院期间的饮食补助费、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
│ │ │ │ │待遇长期赡养人员待遇、病假六个月以上长期休养│
│ │ │ │ │人员待遇等。 │
│ ├─┼─┼────┼──────────────────────┤
│ │ │ │公 务 费│ │
│ │ ├─┼────┼──────────────────────┤
│ │ │ │ │ 指办公用具、纸张、账表、日常印刷、邮资汇费│
│ │ │ │ │、另星修理、办公照明用具及饮水燃料、各项捐税│
│ │ │1│公 杂 费│、搬运、其它另星购置和清洁卫生用品、公用被褥│
│ │ │ │ │拆洗及被装管理费等。 │
│ │ ├─┼────┼──────────────────────┤
│ │ │2│厨 具 费│ 指厨食具的零星添置与修理(厨房食堂机械设备│
│ │ │ │ │购置,经批准在一般设备费内开支) │
│ │ ├─┼────┼──────────────────────┤
│ │ │ │ │ 指宣传、文化、组织、干部、保卫、军法、联络│
│ │ │ │ │、群工等业务所需费用;报刊、参考资料(业务用│
│ │ │ │政 治│报和图书资料要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掌握,政治机│
│ │ │3│ │关和党团支部根据需要订的《红旗》、《中国青年│
│ │ │ │工 作 费│》、杂志,应在留用党团费中开支),广播器材的│
│ │ │ │ │添置和维修、电影放映设备维修、环境宣传布置、│
│127 │4│ │ │添购图书馆图书,为连队购发图书,补充黑板、修│
│ │ │ │ │理电视、收音机、补充电池、墙板报以及开展群众│
│ │ │ │ │性文体活动和政治机关各项业务开支。 │
│ │ ├─┼────┼──────────────────────┤
│ │ │4│水 电 费│ 指行政办公用水、电费(实验厂、站、所及码头│
│ │ │ │ │、船大队和船员用水、电,在业务费中的码头、工│
│ │ │ │ │厂管理费内)开支。 │
│ │ ├─┼────┼──────────────────────┤
│ │ │ │ │ 指大宗邮资、电话会议、电报、邮寄挂号、长途│
│ │ │5│邮 电 费│电话费、电话租赁费、中继线总(单)机维修保养│
│ │ │ │ │费。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 │ 指师以上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按规定开支的│
│ │ │ │ │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所需文具、纸张、│
│ │ │6│会 议 费│印刷、报纸、夜餐、医疗及其它零星费用以及住宿│
│ │ │ │ │、会场和交通车辆租赁费。 │
│ │ ├─┼────┼──────────────────────┤
│ │ │7│取 暖 费│ 按国家规定机关冬季在取暖区(期)内开支的取│
│ │ │ │ │暖费(包括小型炉、锅炉燃料费、临时雇请合同炉│
│ │ │ │ │工工资)。 │
│ │ ├─┼────┼──────────────────────┤
│ │ │8│差 旅 费│ 按现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差旅费标准规定及开支范│
│ │ │ │ │围执行(不包括业务旅费)。 │
│127 │4├─┼────┼──────────────────────┤
│ │ │9│修 理 费│ 指汽车大、中、小修理、保养费;其它大中型行│
│ │ │ │ │政设备(含自行车)修理费。 │
│ │ ├─┼────┼──────────────────────┤
│ │ │ │ │ 指按编制配备的车辆燃料(自购)费,基建、生│
│ │ │10│燃 料 费│产、业务等购油应列有关业务费内开支。 │
│ │ ├─┼────┼──────────────────────┤
│ │ │11│机 动 费│ 指按机动费标准掌握在分局、研究所以上单位使│
│ │ │ │ │用,用于按标准开支不足的补助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 │设 备│ │
│ │ │ │购 置 费│ │
│ │ ├─┼────┼──────────────────────┤
│ │ │ │一般设备│ 指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的一般设备,车辆、│
│ │ │1│ │生活、医疗等设备购置、大型文体设备、电视机、│
│ │ │ │购 置 费│照像机购置费(不含业务专用)单台(件)在二万│
│ │ │ │ │元以下的。 │
│ │ ├─┼────┼──────────────────────┤
│ │ │2│公用被服│ 指公用被褥和公用服装等购置开支 │
│ │ │ │购 置 费│ │
│ │ ├─┼────┼──────────────────────┤
│ │ │3│专业图书│ 指科研情报资料、业务图书购置费 │
│127 │5│ │购 置 费│ │
│ │ ├─┼────┼──────────────────────┤
│ │ │4│专业设备│ 指单台(件)价值二万元以下(不含二万元)的│
│ │ │ │购 置 费│科研专用设备。 │
│ │ ├─┼────┼──────────────────────┤
│ │ │ │修 缮 费│ │
│ ├─┼─┼────┼──────────────────────┤
│ │ │ │ │ 指房屋正常小修,水电暖卫等设备线路维修,检│
│ │ │ │房 屋│查和零件更换;保养油漆粉刷;营具和消防器材的│
│ │ │1│维 修 费│修理;营区道路、场地水沟、护坡等修整、绿化以│
│ │ │ │ │及为上述维修批准开支的临时工工资。 │
│ │ ├─┼────┼──────────────────────┤
│ │6│2│房 屋│ 指批准的大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 │
│ │ │ │大 修 费│ │
│ │ ├─┼────┼──────────────────────┤
│ │ │3│零星土建│ 指经批准的二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4│房 屋│ 指经批准租赁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的租赁费(│
│ │ │ │租 赁 费│含收取职工住房费冲减水电费)。 │
│ │ ├─┼────┼──────────────────────┤
│ │ │ │业 务 费│ │
│ │ ├─┼────┼──────────────────────┤
│ │ │ │ │ 指船只进厂中、小修、航修,国内外船舶配件、│
│ │ │1│ │材料消耗,浮动码头、水鼓保养维修及其维修所需│
│ │ │ │修 船 费│工具等开支。 │
│ │ ├─┼────┼──────────────────────┤
│ │ │2│帆 缆 费│ 指船用帆缆、防险救生器材添制更新 │
│ │ ├─┼────┼──────────────────────┤
│ │ │3│油 料 费│ 指局专管经费,按标准通过海军供应的车、船用│
│ │ │ │ │油料费 │
│127 │ ├─┼────┼──────────────────────┤
│ │ │4│码 头│ 指固定码头一切设备(不含营房)维修保养,供│
│ │7 │ │管 理 费│电、供水开支(含船大队与码头在一起的水电费)│
│ │ │ │ │,船只引水费等开支。 │
│ │ ├─┼────┼──────────────────────┤
│ │ │ │科 研│ 指科研调查部门用的原材料、无线电元件、配件│
│ │ │5│业 务 费│、仪表、工具及消耗性物资等。 │
│ │ ├─┼────┼──────────────────────┤
│ │ │ │工厂、仓│ 指工厂、仓库设备维修保养开支及低值易耗品开│
│ │ │6│库管理费│支和仓库运费及其物资降价等开支 │
└──┴─┴─┴────┴──────────────────────┘
┌──┬─┬─┬────┬──────────────────────┐
│款 │项│目│科目名称│ 开 支 内 容 │
├──┼─┼─┼────┼──────────────────────┤
│ │ │7│业 务│ 按国家和当地有关差旅费标准及开支范围规定执│
│ │ │ │差 旅 费│行 │
│ │ ├─┼────┼──────────────────────┤
│ │ │8│通 讯│ 指通讯导航、观通雷达维修保养开支、长途电话│
│ │ │ │业 务 费│专线租赁费。船上、码头、船大队的邮寄挂号、电│
│ │ │ │ │话租赁和总机维修保养开支 │
│ │ ├─┼────┼──────────────────────┤
│ │ │ │其 它│ 指航海、海洋调查仪器、仪表修理保养(含海洋│
│ │ │9│业 务 费│台站)、动力燃料、水电、军械保养及其消耗性材│
│ │ │ │ │料,以及1-8目未包括的业务开支。 │
│ ├─┼─┼────┼──────────────────────┤
│ │ │ │ │ 指外籍专家经费、事业机关出国人员服装零用费│
│127 │ │ │ │、出国人员生活,高等学校附设函授夜校大学经费│
│ │ │ │ │,革命残废军人教养、休养、疗养人员伙食及服装│
│ │ │ │其它费用│费、烈军属补助、复员军人补助费、赔偿费、享受│
│ │8│ │ │保健津贴人员定期体检费、新建单位开办费,以及│
│ │ │ │ │1-8项未包括的其它必要开支。 │
│ ├─┼─┼────┼──────────────────────┤
│ │ │ │ │ 指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补助费│
│ │ │ │差 额│。如:医院、出版社以及机关托儿所幼儿园的差额│
│ │9│ │补 助 费│补助等费。 │
└──┴─┴─┴────┴──────────────────────┘
三、经费决算的编审与要求
(一)做好年终决算编报前清理工作
1.认真抓好年前的增收节支工作,要努力组织收入,清理拖欠款,在支出方面,确保重点开支的前题下,对于一切可花可不花的钱都要力求节约,各单位年终各项限额经费节余,都要按规定上交,不准用打埋伏或转移资金的办法扩大开支,切实防止年终突击花钱的错误作法。
2.各单位要加强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领导,狠抓经济领域的阶级斗争,认真进行开支凭证的审核,防止虚报冒领,贪污事件的发生,坚决按计划和财政制度办事,同一切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抓紧做好年终清理工作,各单位的各项预付款和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该收的收足,该付的付清,各项暂存款和代管款项,应在年前,与委托单位结算清楚,以便于委托单位办理年终决算,各单位属限额拨款的库存现金,年终前应送银行一起签证注销,各单位应当结合办理年终决算,对帐目和库存物资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4.各单位应缴预算收入,必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通过银行办理上交。
5.认真总结财务工作经验,通过决算编审工作,对全年财务收支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总结好的经验,借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对于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全局观念强,并在增产节约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大力推广他们的经验,宣传他们的事迹。
(二)决算的编报
1.决算收支数字必须按统一口径,年终决算数的收入和支出,均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截止期,支出数一律以各单位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准,分别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上级单位转拨限额不能列为支出数。
2.收入支出的对账签证,年度终了后,必须同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对账签证工作,其签证程序是,各单位根据开户行,经费限额对账单、核对相符后,在年终后七天内,按“款”编制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一式四份,盖章后送开户行,银行经过核对相符合,加盖公章,二份退回用款单位,一份作为冲拨入经费凭证依据。一份随年度决算上报主管部门。各单位只能签证一次。如果发现原签证有误,必须重新签证时,应在第二次签证单上注明“第一次×月×日签证单作废”字样。
3.年终经费结余的处理。各单位的经费限额结余(包括库存现金要送开户行)一律由银行注销。为了保证下年初用款,各主管单位将下年度一月份所用经费,可提前在十二月上旬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下拨在新年度开始使用。
4.决算编报,各单位的决算表,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内容、要求,认真填报,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附完成重要任务简要的文字说明,编好后送单位首长审阅签发,加盖公章后,于一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各分局对下属单位可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是国家管理财政经济的工具之一。它通过核算、反映和监督,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确立为革命当会计的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决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一、基本任务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正确地执行国家批准的预算,保证及时地、合理地供应资金,支持事业发展和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发挥资金最大的经济效果。
根据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制度,正确地进行会计监督。保护国家资金、财产和物资的安全,向一切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算账、记账、对账、报账工作。保证手续严密清楚,数字有根有据,账表准确及时,情况真实可靠。
4、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用好、管好钱和物,促进增产节约,提高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5、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有关财会工作的具体制度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财会工作,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为了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必须经常注意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1、各级会计单位,要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建议,使领导心中有数,便于指导工作。
2、各单位内部,必须实行财务民主,逐步建立群众性专业核算理财组织。要定期向有关人员报告财务状况,宣传有关的标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账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总结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揭发铺张浪费,堵塞一切漏洞,不断改进工作。
3、各单位之间,应当组织会计人员建立互检互学、联审互查的小组。这是会计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群众监督,开展比学赶帮的一种好方式,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4、正确处理服务和监督的关系。要按政策、计划办事。服务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厉行节约,因此,监督也是为了更好的服务。财会人员自己要廉洁奉公,以身作则,遵守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5、财会人员必须面向基层,面向海洋调查、面向科研、为海洋调查科研服务,把路子走宽,把工作做好。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财务工作和事业发展情况结合起来,找差距、挖潜力,提建议,事事从有利于调查科研事业发展、便利基层、方便群众出发,积极为加速海洋调查科研现代化多做贡献。
6、财会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主席著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觉悟和办事能力,热爱本行工作,任劳任怨,忠于职守,作红色的管家人。
三、会计组织机构和人员
根据军委《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和总部有关文件精神,团以上后勤财务部门审计、会计、出纳工作应分管,其行政职务按编制仍称助理员。
1、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和事业规模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凡会计业务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会计机构;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不多,经费很少的单位,可指定人员兼职,拿单据向上级报账。凡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把会计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所有单位,原则上会计、出纳员要分设、钱账要分管。小单位分设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决定可由会计兼办。
2、各单位的会计组织,根据国家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分级管理,按级负责。
海洋局为主管会计单位,向财政部直接领报经费;各分局、研究所等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各船大队(含独立船、中心站等)为三级会计单位。以上三级统称会计单位,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其它单位均为报销单位。
3、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领导人对财会工作负总的责任;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的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进行分工,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和出纳在财务手续制度上,应当严格划分,各负其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互相帮助。
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都要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财政制度、财政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予揭发。
四、账务核算组织和方法
事业单位的预算收支活动,通过账务核算组织,以便有效地监督和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事业单位会计年度的划分,以国家预算年度为准。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终了。记账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账法”。
1、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各单位预算资金的总分类。它概括地反映资金活动的总情况。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和简化核算,通俗易懂的原则,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共设置十八个会计科目。“资金来源类”减掉“资金运用类”等于“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名称如下:
(1)资金来源类:固定资产基金,拨入经费,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经费暂存,其他暂存。
(2)资金运用类: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拨出经费,经费暂付,其他暂付。
(3)资金结存类:库存现金,经费存款,经费限额,其他存款,经费材料,其他材料,固定资产。
2、会计账薄
会计账薄是资金活动的系统的分类记录。它是监督和反映预算收支、往来账款和保护国家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
(1)事业单位的会计账薄包括以下八种,不需用的,可以不设;能用总账代替的,可以不设明细账。
①总账:应按会计科目名称设户,作为考核资金平衡,控制各种明细账和现金出纳账之用。根据总账科目汇总表或记账凭单记账。
②拨出经费明细账。作为和所属会计单位结算之用。按照所属单位名称和不同资金性质,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原始单据记账。
经费暂付,其它暂付明细账。作为同级各部门和个人预借款结算之用,根据借据和原始单据结算记账,按部门和个人设账户。
③经费支出明细账。是反映具体开支项目的明细账根据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的“目”设账户,按照“目”或“节”设专栏。根据记账凭单的“目”或“节”记账。财务部门根据报表及经常需用的“节”级科目来设置。
④往来款项明细账。按照单位和个人设账户,作为收付结算之用,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原始单据记账。往来款项不多的,可以在总账上记细一点,不单设明细核算。
⑤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明细账,作为核算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之用,按照资金来源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原始单据记账。业务不多的,也可以在总账上记细一点,不设明细账。
⑥经费限额、经费存款明细账。作为和银行结算,并产生本单位银行支出数和事后查考会计事项之用。按照款项来源性质,和开户行名称设账户。根据记账凭单所附的银行凭证一单一记,详细摘要经常核对。
其它存款明细账,按上述办法办理。
⑦现金出纳账。作为核算现金收、付和事后查考会计之用,本账只设一个总户,必须用订本账,每天要进行结账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⑧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材料明细账。按照实物分类和管理分工设账户,根据实物出入库凭证和汇总表记账。
(2)各种会计账薄的设置方法,应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在保证规定的核算内容,便于利用,分析、检查,汇编统一规定会计报表的原则下,可以灵活变通。
(3)各种会计账薄的首页,都要印上“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明细)明确责任,便于查考;保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账,一年用不完的,可以在年终结账后,连年使用旧账页。其它各种会计账薄,年度终了时一律另换新账,不得连年使用。
(4)各种会计账薄,必须按照有关记账凭证的时间顺序及时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出纳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保证账款相符。
(5)各种会计账薄必须按月结账,作出试算平衡,核对余额。结账的方法在便于编制会计报表,便于核对账目和事后查考的原则下,各单位灵活掌握。
(6)会计账薄,要保持账面整洁、字迹清楚,如果记账错误不得括擦、涂抹、挖补或用化学药水退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①月份结账前发现科目对照关系或金额记错,如果记账凭单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账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账凭单编制错误,用红字记账凭单,冲销原账户记录,并重新编制一个正确的凭单记入账户。
②月份结账后,发现账户记载有错误,如果是记账凭单的错误,应另制红字账凭单更正,如果记账凭单无错误,只是记账科目串户,可直接将原错误的账户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账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账员在账上盖章证明。
③账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金额结算错误,不论在结账前或结账后,都可以划红线订正。
3、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单据和记账凭单两种。原始单据是发生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证明。根据原始单据,按照账务核算要求整理后填制记账凭单作为会计记账的依据,会计事项多的单位可以把每天的记账凭单汇总为“总账科目汇总表”,做为记总账的依据。
(2)原始单据包括以下六种
①存、取款和拨款单据。如银行送款薄和支票存根,付款委托书存根等。
②借款单据。如本单位职工因公办事的预付借据等。
③经费报销单据。如直接作为支出的购物发货票、工资花名册(有领款人盖章的)、材料、工器具的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据,以及按规定可以作经费支出报销的领据等。
④收款单据。指本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的记账凭证联。
⑤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⑥对于集体或个人发生的经济事项,也要取得集体或个人开给的书面证明,确实无法取得单据的,应由经手人出书面和验收人证明,属于数额较大的,应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属于零星开支,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视同原始单据。
(3)存取款、拨款单据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经费支出报销的依据。
(4)各单位的收款收据,一律由海洋局财务部门统一印购、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使用,并应建立缴销制度。
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自制的原始单据,如借款单、报销单、材料出库、入库单等的样式,可由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制订。
(5)各种原始单据,都应当分别有单位或个人的签章,购物发货票还应当有本单位的经手人和验收人签章。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单据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各种原始单据都应当有大写的金额合计、数码涂改的一律无效。
(6)会计部门对于非法的单据,一律拒绝报销并追查责任,对于内容不完备的原始单据,应当由经手人补齐手续后才能入账。
(7)记账凭单的格式如下:
4、记账凭单
附单据 张 年 月 日 顺序第 号
┏━━━━━┯━━━━━━━━━━━━┯━━━━━━━━━┯━━━━┓
┃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名称│资金结存类科目名称│ ┃
┃摘 要├─────┬──────┼────┬────┤金 额┃
┃ │ 收 方 │ 付 方 │ 收 方 │ 付 方 │ ┃
┠─────┼─────┼──────┼────┼────┼────┨
┃ │ │ │ │ │ ┃
┗━━━━━┷━━━━━┷━━━━━━┷━━━━┷━━━━┷━━━━┛
复核 制单 记账

(1)记账凭单,分资金来源及运用科目和资金结存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是同收同付。有收有付的会计事项,收付两方对应平衡,同收或同付的会计事项,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2)记账凭单,应当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单记账,不许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账凭单,以保持会计事项发生日期和记账日期准确一致。
(3)记账凭单,经过其他人员复核后即可据以记账。但是,会计员自制转账事项的凭单,如更正记账错误,年终结账等记账凭单,因为没有原始单据为凭,应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才能生效。
(4)记账凭单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或年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账凭单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妥善保管。
(5)本制度规定的记账凭单格式,各分局、研究所,局机关、总台的财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变通。
5、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是向上级反映预算执行、各项经费收支存余情况的数字报告。各单位必须认真填报,做到不漏单位,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层单位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上级单位除根据会计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的会计报表,逐级汇编上报。会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审阅后签章上报。
(3)会计报表按季编报,逐级汇总上报。各分局于季度终了廿五天内报局,各研究所和直供单位于季度终后十五天内报局。
6、会计交接
(1)会计主管和经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没有交接清楚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将工作情况作详细介绍,并将所经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账表、公章、支票、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卷、贵重物品等,编造移交清单,会同会计主管人员当面向接替人交清,并由移交、接替、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经管账薄的人员办理交接时,应进行结账,经核对无误后,在账数字下盖章,并在“经管账薄人员一览表”上注明移交日期,由交接双方盖章。
短期离职的移交手续,可按单位首长指示办理。
(3)单位撤销、合并、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必须办好清理工作,结清账目。并向接收单位或上级机关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
(4)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的人员离职,办理交接,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7、查帐制度
各分局、研究所对下属开支单位,每年至少查帐一至二次,平时发现了重大问题,应随时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查帐主要是对帐薄、单据、凭证和各种报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超支,有无铺张浪费等违犯政策、法令、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现金管理是否严格,有无挪用、垫支及违犯结算制度的现象;会计核算资料是否完整、正确,会计手续是否完备,帐目清理是否及时,有无弄虚作假、帐目混乱、不遵守会计制度的现象;会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权限。在查帐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对发现的问题要反复核实,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预算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预算资金是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财力保证。既要满足事业需要,又要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根据预算资金活动的过程和内容,分别规定主要管理原则和核算手续如下:
1、领拨经费
加强资金调度使用,上下协同做好保证工作。各单位应当按季分月份编制用款计划,原则上按下达年度预算分月拨款,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必须事先申请并注明那个月份减拨,在上级资金可能保证的情况下予以增拨。各单位用款计划应在本季度用款之前二十天内报来(在未下达指标前由局酌情拨款),按上报计划请领和拨款。
按财政部“限额拨款”、“划拨资金”两种方式下拨预算资金。各种预算资金,应当按照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逐级领拨。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向没有经费关系的单位垂直拨款,同级主管部门之间也不得发生经费领拨关系。如果需要时,应通过同级财务部门办理划转预算手续,以减少资金渠道,加强资金管理。
2、资金管理
(1)银行开户,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资金的性质,分别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海洋局机关、各分局、研究所和总台等会计核算单位,根据核定的经费限额,在当地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户。
海洋局所属(含营以下单位)报销单位的经费、差额单位的差额补助和其他的业务收入、特种资金、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留用)、福利费、留用党、团费、代管经费和其他往来款项,应在人民银行“中央机关、团体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有关存款户。
各单位食堂的存款和职工的互助金存款,不应与预算资金存款户、其他存款户和一般机关、团体存款户混淆。
①93户,中央金库限额支出(含海洋事业费、海洋环保事业费等),核算实行“中央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预算单位,在用限额内向银行支取款项。
②85户,特种存款,核算各军兵种,团以上各级后勤财务等单位的存款。海洋局各单位按海后、舰后规定执行。
86户,特种企业存款,核算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所属工厂、农场、军马场(包括师、团自办的和经营的小工厂、小农场,以及家属工厂)、军人服务社等企业单位存款。
③88户,机关团体预算存款,核算预算单位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资金的存款。
④89户,机关团体一般存款,核算范围;机关团体预算外资金存款,财政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的经费存款,差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以及党团、工会费等存款,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关系的福利事业单位,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等单位存款;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连队、机关食堂、招待所等单位的存款。

账户名称,除85户、86户按军队规定外,“限额拨款”、“其他存款”户,均按单位名称和另加财务专用章逐级办理开户手续(印鉴按银行规定办理)。
经费限额的缴回,均应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可用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代替,但须将“转拨”二字改为“缴回”字样),以用款机关为拨出,上级机关为拨入,由下而上地送本机关开户行办理缴回手续。缴回上级机关的经费限额余额,不得以现款(含信汇)来办理缴还手续,以免年终决算核算银行支出数时发生差额。
(2)支票管理。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有借据的,可不再签章);支票存根和银行送款薄存根,一律作为原始凭证,附于记账凭单之后(报销单位按月份装订保管),均不得散失废弃。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不跨月支取,一律不准跨年,应按月和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凡不属于资金供应与开支报销的单位,严禁帐户资金出借或随意挪用。凡属于局系统兄弟单位内部临时借垫款,原则上应事先汇入后(在本单位计划内)支用,特殊情况亦应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垫挪用资金。
为了防止盲目采购物资,避免账目错乱和发生空头支票,加强资金管理,堵塞漏洞,财务会计部门,原则不签发无金额支票,如果事先不能确定品种、数量、金额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财务部门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
①签发的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需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的名称和签发日期。
②财务部门必须规定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财务会计部门(在一天内报告开支数字和及时报账,最多不超过三天)报销。
(3)现金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现金。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按规定分别由上级后勤财务部门或开户银行核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提取、运送、保管现金要有安全措施,防止丢失、被盗。库存现金管理,不准以借据和白条顶库存现金;也不准提取大量现金进行异地(含当地)采购和上交或偿还借款;不准私借公款。
3、经费支出:
(1)经费支出是各单位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经费支出应当以用款单位实际消耗掉的资金和材料,体现事业效果的实际支出数字为准。各单位应当根据预算、计划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