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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6:27: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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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7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旅游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旅游饭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饭店,是指在本市开办的、经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星级饭店,以及本市其它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确认的、能够接待旅游团队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旅游接待推荐饭店。


第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旅游饭店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税务、贸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旅游饭店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旅游局负责对全市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工作。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二星级以下饭店评审,应提出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按国家星级饭店评审标准评审完毕。达到标准的,发给相应的星级饭店证书;达不到标准的,不颁发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进行三星级以上饭店评审的,按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星级饭店评审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未取得星级资格但符合下列条件的饭店,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


(一)有电话总机、总服务台;


(二)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停车场;


(三)有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标志;


(四)公共区域设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志,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五)客房有必备生活、通信设施;


(六)客房、公共区域有采暖、制冷设备;


(七)有美发、购物、娱乐健身等服务项目;


(八)有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餐厅及相应的厨房。冷库和储藏等设备设施,能定时提供餐饮服务;


(九)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设施,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十)饭店从业人员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取得了相应的上岗证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二)有三家以上本市旅行社的联名推荐。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工作(襄阳区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认定工作按区划调整时的规定执行)。各县(市)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旅游接待推荐饭店时,实行免费认定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认定,应提出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评审完毕,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饭店,颁发旅游定点饭店证书和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不颁发证书、标志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星级以下的饭店和旅游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旅游饭店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资格。


被降低或取消星级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资格的,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行星级饭店的评审或接待推荐饭店的认定;被第二次降低或取消星级饭店、旅游接待推荐饭店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进行星级饭店评审或接待推荐饭店认定。


第九条旅游饭店应将星级饭店或接待推荐饭店标志牌置于本饭店营业场所明显位置。


第十条旅游饭店应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承揽旅游业务,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旅游饭店应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和作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二条旅游饭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专业培训。


旅游饭店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岗位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使用敬语服务,不得收受回扣、索要小费。


第十三条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旅游饭店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审批等级标准幅度、并实行《监审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旅游饭店必须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实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旅游饭店应加强卫生管理,向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和饮用水,严格按规定对生活服务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健康。


第十五条旅游饭店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安全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保安、消防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旅游饭店利用经营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饭店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健全投诉受理制度;收到对旅游饭店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署名投诉的,受理部门必须书面向投诉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对既符合星级标准或旅游接待推荐饭店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多次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和宾客意见得分率很高的饭店,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中评选星级最佳饭店和最佳旅游接待推荐饭店,并在新闻媒体中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饭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凡本办法中涉及的、由市旅游局办理的审批事项,均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四步——制定企业并购方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制定并购方案其实也就是基于前一个阶段尽职调查所获得的关于目标公司的第一手资料,针对目标公司设计出并购模式以及就相应的融资、支付手段、财税、法律等事宜作出安排。这一阶段的重要性在于其在整个并购活动中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制定并购方案是对前面所有工作的一个总结与升华,同时也是是并购活动的后续阶段——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就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兼并协议的基础。在这一阶段,收购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
准确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是收购方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确定合理的支付价格的主要依据。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并购的成败。所以收购方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1)选择适当的评估机构
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极其复杂的工作,所以收购方必须委托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职业道德水准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来执行评估工作。
依据 199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同样可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
(2)选择适当的评估方式
使用不同的资产价值评估方式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收购方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适当的资产评估方法。下列几种资产评估方法是美国风险投资家们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其中常用的有资产评估、收益评估和现金流量评估等方法。收购方或许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1)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是一种评价企业资产价值的方法,也是测算企业风险暴露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如果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近似等于其公司价格加负债的话,那么该企业的风险暴露程度也就比较低;如果企业资产升值,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投资者预期到的收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方式来进行资产评估:其一,账面价值评估,公司的账面价值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其二,账面价值的调整,账面价值的调整即按市价校正企业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从得出关于企业的更加准确的资产价值;其三,企业的清算价值评估,在对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之后,还要考虑到企业清算价值。企业清算价值,是指企业在面临解体、清算时,其资产的迅速变现能力和企业对所负债务在短期内的清偿能力。应当注意的是,清算价值只可以被认作是企业被清算时的一个指导性价格。其四,重置成本法,即以现行市场价格作为考核企业资产价值的标准。一般来说,重建或重新购买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它们的历史成本,通常情况下它是企业资产价值的底价。
2)收益评估法
用创业企业的收益乘以一个收益比来计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在收益评估法中的收益变量,一般包括目标企业的历史收益、在现有股权结构下的未来收益、基于新所有权结构下的企业未来收益
3)现金流量评估法
评估创业企业的首要标准是未来的投资回报,即收购方可以从目标企业中获得的潜在的现金流量,也就是收购方从创业企业中得到的回报。而收益评估法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美国风险投资家在计算投资回报时较多地采用现金流量评估法。用现金流量评估法来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其一,经营性现金流量,即目标企业持续经营期间,现金或价值流出。包括企业管理者的在职消费、通过债务偿还的资本回报、利息和薪金、股息;其二,期末价值,即通过实施退出战略来回收本金和投资回报而也将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包括通过出售回收的本金、通过出售股权获得资本增值;其三,税收收益,目标企业如果经历连续几年的亏损,那么收购方可以合理地运用这些以前的亏损来抵补未来的收益,以谋求税收的节约。所以,收购方在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的时候可以将三种负的现金流量考虑在内:购买资产采用的延期支付而产生的负现金流、投资初期的资本回报率低于机会成本而产生的负现金流、因引进新的权益资本而导致的负现金流。
(3)合理确定评估客体
评估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对象。资产评估客体的范围是否能够合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收购方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依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依据199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规定,则包括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等)、递延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从评估实践看,评估对象具体可划分为两大类: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按照资产的特征可将单项资产划分为房地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动产、资源性资产等五类。整体资产根据评估的目的可分为三类:控制权益(全部资产的本金化价格)、投资权益(全部资产扣除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
2、确定合适的并购模式以及并购交易方式
如前文所述,依据不同的标准,企业并购可分为不同的模式。收购方选择不同的并购模式将直接影响到并购后的法律效果、并购目的的实现以及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所以,选择何种并购模式,是并购方在决定进行并购时,尤其是制定并购方案时,必须慎重考虑和解决的首要问题。本书在前文介绍了并购模式的七种分类,但在制定并购方案的时候,并非每一钟分类都构成收购方考虑的重点。例如,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这种模式划分实际上是一种并购财务方式的选择,这在下文中会另外叙述。从制定并购方案的实务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收购方需要甚重考虑的是:在以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为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并购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究竟选择何种并购模式选择对于收购方的发展有宏观战略意义。
(1)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理论
1)竞争优势理论
20世纪80年代初,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成为战略管理的主流,该理论认为:企业制定战略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即市场)高度相关,并且最关键的环境因素是企业所处的产业。该理论对并购模式选择的指导意义表现在于,收购方应当分析自身所处行业的特性和地位。如果收购方现处的产业有吸引力并且在该产业中优势,则可以考虑选择进行横向并购扩大自身的规模,或纵向并购巩固自身的地位;反之,则可考虑通过混合并购实行战略转移与撤退。
2)资源基础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各种资源所组成的集合,所以资源的差异导致了企业竞争力的差异。该理论对于并购模式选择的启示在于:一方面,如果当收购方不具备或缺少在某一行业尤其是其想进入的行业的战略资源,而且也很难在要素市场上获取时,可以考虑进行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但是如果通过横向并购或纵向并购的成本大于获取进入其他行业所需的战略资源时,可以考虑混合并购。另一方面,如果并购方拥有诸如商誉、知识产权等可以重复使用而不会贬值的战略资源,或者拥有富余的并且可以转移到目标行业的资源,如资金、设备、原材料等时,则可以通过横向并购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最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如果并购企业所需要的战略资源缺乏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可转移性时,则可以通过纵向并购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进行相关混合并购企业一般拥有丰富的复用性资源,进行无关混合并购的企业拥有丰富的可分割性资源。
3)企业核心能力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竞争力来自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和这种优势的持续性,前者以企业资源和能力为直接支撑,后者来源于企业的核心能力。所谓企业的核心能力,本质是指企业独特的、专用性的知识和资源。该理论为企业并购模式选择带来的启示在于:横向并购,能使收购方原有核心能力在同行业中得以扩展、渗透增强;纵向并购可以使得并购方获得相应的互补性资源,弥补核心能力的不足;混合并购,可以让收购方进入与企业现有核心能力产生协同效应的新行业。
(2)并购模式选择的思路
并购模式的选择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6年4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及其配套凭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此文及附件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包括出口信用证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和出口托收业务三个部分。在办理这三项业务时,我行应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 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
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考核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 500)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 信用证的通知
一、受理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我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首先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与经办行有印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应由经办行印押部门核对印押。
2.与经办行没有直接密押关系、但与总行有密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经办行应迅速与总行清算中心密押室联系,请其帮助核对密押。
3.如属信开信用证,经办行与开证行只交换密押而未交换签字样本的,经办行可要求开证行用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4.如非总行代理行来证,经办行应用电讯方式迅速与有关银行联系,请其代核印、押。
5.如系国内其他银行转来的信用证,经办行应通过电讯方式迅速与转证行联系,确认信用证的印押是否相符。
6.印押相符,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
7.如印押不符,应向开证行查询。此种情况下,如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须在信用证正本上注明“印押不符,出运前请洽我行”字样。待印押查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根据UCP 500第7条b款规定,“如果通知行不能够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不能够定该证的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决定把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必须对受益人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我行在办理出口来证时,应严格按UCP 500办理。
(二)来证登记
信用证印押核符后,经办行应按下列方式编制信用证通知业务参考号:
XXX AD XX XXXXX -XX
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支行代码
如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在登记簿上登记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币种金额、装效期等主要内容。
如为简电预通知,在印鉴核符后,经办行应按信用证正本登记方式进行登记,并在后来邮寄的简电证实书上加注有关简电预通知的同一通知业务流水号。
二、审证
(一)来证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审核
来证国家或地区必须是我国对外政策能接受的国家或地区。信用证不能含有不符合我国政策的条款或对我国有歧视性的内容。如存在的此类条款和内容,我行应视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提出交涉或要求其修改。
(二)开证行资信的审核
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核是保证安全收汇的重要环节,如开证行与我行已建立代理行关系,可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风险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审核开证行资信;如开证行同我行无代理行关系,应由代理行业务部门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背景等来决定是否接受来证,然后通过有效途径核实来证的表面真实性。
对于资信较差或国家风险较高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我行可按照受益人的要求,请一家资信好的我行代理行予以保兑,或由信用证的偿付行确认偿付。
(三)信用证性质的审核
1.首先审核信用证是否注明“可撤销”字样,根据UCP 500第6条C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可撤销”和“不可撤销”字样,信用证应视作是不可撤销的。如为可撤销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不予接受。
2.对于第三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要检查证内有无保兑行的名称和明确的保兑条款,并认真审核保兑行的资信状况。
3.可转让信用证需注明“TRANSFERABLE”字样。
4.如为可循环信用证,应注意是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还是非自动循环。
5.对背信用证应注意其有效地点及交单时间,还应注意有无限制议付条款。
(四)信用证一般内容的审核
1.审核开证日期和开证地点是否齐全、正确,发现遗漏或其他问题应及时要求开证行澄清。
2.审核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是否齐全、正确,如出现不全或严重错误,应立即电洽开证行要求其证实。
3.信用证装效期和交单期的审核。
(1)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效期太近或信用证没有规定最迟装期,即最迟装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应提醒出口商注意提早装货或延长有效期。
(2)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交单期,根据UCP 500第43条a款的规定,则应在装运日后21天内交单,但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4.信用证到期地点的审核。
如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非受益人所在地,我行应提醒受益人注意提前交单或要求申请人将到期地点修改为受益人所在地。
5.审核信用证的金额与数量。
信用证所用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如金额和数量有增减幅度,应审核其增减幅度是否一致,或是否符合UCP 500第39条中的解释。
(五)信用证其他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审核
1.信用证各项条款必须清楚完整,前后一致。若有词句、字义含糊不清,条文残缺不全,条款与条款之间互相矛盾或存在其他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均应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或要求开证行澄清或修改。
2.信用证项下的一切银行费用,一般均由申请人承担。如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如不接受,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3.对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待生效通知到达后,才能办理货物出运。
4.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对于索汇路线曲折迂回以及其他影响快速安全收汇的条款,需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
5.信用证上固定印好的条款、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以及背面加打填写或用图章加注的文字都是信用证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审查。
6.如开证行要求我行对其开具的信用证加具保兑,我行原则上应拒绝保兑,并立即通知开证行。除非开证行在保兑授权或要求中另有规定,我行可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但必须注明“此证我行未加保兑”。
三、信用证的通知
(一)缮制信用证通知书
1.审证完毕后,我行缮行信用证通知书,并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
2.对于简电预通知,则应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系简电预通知,凭简电证实书交单/议付”词句,以提请受益人注意。信用证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受益人留存,第二联我行留底存档,第三联寄开证行作为确认收妥回单。
(二)通知信用证
我行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正本通知受益人。
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均应由收件人签收回单存档备查。
(三)如果受益人不慎将信用证正本丢失,要求我行补证或拿副本信用证到我行议付,我行需立即通知开证行,请其授权或撤销此笔信用证,重新开证。但由此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受益人负担。
(四)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如出口商愿意到我行交单/议付,通知费可在出口商交单/议付时一并收取。如出口商不在我行交单,则应在通知时收取通知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将有关文件归入信用证通知业务卷宗。

第二节 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
一、信用证的修改
(一)审核信用证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
信用证修改书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可参照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办法办理,并在原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登记有关修改内容。
(二)修改书内容的审核
我行应抽出原信用证留底,仔细审核修改后的条款是否一致,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合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或联系开证行澄清。
(三)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受益人留存,第二联我行留底存档,第三联寄交开证行作为确认收妥回单。我行在信用证修改正本上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连同缮制好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均应由收件人签收回单存档备查。
(四)根据UCP 500第9条d款(4)的规定,“只接受同一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是不允许的”。如出口商不接受修改,应要求其在接到信用证修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我行,并将修改通知书和修改正本退回我行。
(五)不论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我行均应抽出原信用证档案留底进行必要的批注。
二、信用证的撤销
(一)如受益人不接受来证并且要求退证,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备函盖章,说明原因,并将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退我行。我行缮制撤证面函,附以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经复核后退开证行;或我行用加押电传/SWIFT通知开证行受益人要求撤证,待开证行答复后,按开证行的指示办理。
(二)如开证行主动要求撤证,我行应首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备函盖章后,再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将正本信用证及有关附件退回开证行,或用加押电传/SWIFT加以确认。
(三)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我行可向受益人或向开证行收取有关手续费和电传费。
(四)有关函电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信用证通知业务卷宗。已撤证的信用证卷宗列为“死卷”,另行管理。

第三节 信用证转通知和转让
一、信用证转通知
信用证转通知是指开证行委托其境外代理行将其开立的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第三家银行通知给异地出口商的行为。我行在办理信用证转通知业务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一)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转通知。如是电开证,我行应用电传/SWIFT转通知;如是信开证,我行应用信函转通知。我行在转通知电文或电函上应注明开证行名址及我行费用的收取方法。
(二)如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我行应选择本系统的分支行作为异地通知行。
(三)原通知行应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并负责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及受证额度,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由异地通知行审核。
(四)如异地通知行非我行系统分支行,我行应向出口商收取转通知手续费。
(五)将正本信用证复制留底,并对转通知业务的处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二、信用证的转让
信用证的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我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应按UCP 500第48条的规定办理。
(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如是部分转让的信用证须注明“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二)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如需转让信用证,须经开证行特别授权。
(三)办理转让信用证的程序
1.转让人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出口商,我行应首先要求其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并缮信用证制复本一份连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办理转让。
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转让信用证转出,第二联我行留底,第三联交客户留存。
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开证行、信用证号、转出行编号、转出货物的名称和数量、转让金额、受让人等项。
2.我行编制转让业务流水号并在登记簿上对原信用证号、我行通知编号、转让金额、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我行转让业务流水号的编制方法如下:
XXX TR XX XXXXX -XX
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支行代码
如果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3.根据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上的要求,我行可作以下转让:
(1)全部转让
A.如果第一受益人简单地将信用证完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除受益人名称外,对信用证条款不作任何修改,在交单后也无需作有关单据替换的,我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a)如果直接用正本信用证做转让,我行只需在信用证背面作大意如下的批注:“WITHOUT ANY RESPONSIBILITY ANDENGAGEMENT ON OURPART AND AT THE REQUEST OF FIRSTBENEFICIARY,WE TRANS-FERED THIS L/C TO THE TRANSFEREE:XXXENTIRELY”,并加盖我行通知专用章;
(b)或将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联连同原证正本一起寄交指定银行;
(c)如用电转,我行在电文中加注上述文字后,用电传/SWIFT将信用证直接发往指定银行。
B.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全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且货物装运数量、单价、总价、交单期、有效期、银行费用等条款均发生变更,在交单后第一受益人需替换其中有关单据的,我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a)如用函转,我行对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并经有权签字人员在正本转让信用证上签字后,连同信用证转让委托书一起寄交指定银行;
(b)如用电转,我行将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删除后,用电传/SWIFT方式将转让信用证发送给指定银行。
(2)部分转让
A.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除受益人名称及货物数量和总金额外,对信用证条款不作任何修改,在交单后也无需作有关单据替换的,我行应根据转让委托书上的要求,缮制一份或多份转让信用证,经我行有权签字人员签字后,连同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第一联一起寄交第二受益人或其指定银行。
B.如果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且货物装运数量、单价、总价、交单期、有效期、银行费用征收对象等条款均发生变更,在交单后第一受益人需替换其中有关单据的,我行可参照全部转让的第二种情况B操作。
4.如信用证有修改书或偿付、寄单指示等其他附件,也应随证转出,原则上修改书先通知第一受益人。但如系全部转让,则有时也可直接通知第二受益人,但必须要求转让人在填制转让委托书时予以明确。
(四)信用证转让完成后,我行在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注明“已转让”字样。如为部分转让,我行在原信用证正本上背批转让金额、货物种类和数量等。
(五)转让信用证制作完成后应复制留底,连同转让委托书和有关单据副本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以转让业务流水号编设的档案,同时在信用证档案卷宗中做相应的批注。
(六)转让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可根据信用证要求和我行费率表的规定在转让时一并收取。

第四节 审单议付
一、审单工作的原则
信用证条款及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其有关文件是审单工作的依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审单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单证一致是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逐条核对,全面审查,信用证及其修改中的要求和规定都必须在有关单据上正确无误地体现出来。因此,审单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及国际商会有关文件逐条与单据对照,全面审核,做到单证严格一致。
二、审单
(一)接单
1.审核单据种类和份数
(1)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须备有客户交单联系单一式三联,由受益人填写后,连同正本信用证和单据一并送交我行。
(2)我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后,应检查单据的种类和份数是否齐全,并在客户交单联系单上签收,将客户交单联系单第一联退交出口商作为签收凭证。
2.对提单、贸促会产地证及商检局证明等非出口商出具的单据进行初审。如有不符点,要及时退交出口商修改。
3.审核出口商所附的信用证正本以及修改是否齐全和完整。
(二)登记
在交单议付登记簿上登记收单日期、客户名称、发票号码、金额等主要内容,并按照如下方式编制统一的出口交单业务参考号:
XXX BP XX XXXXX -XX
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支行代码
如果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三)审单
审单工作是出口信用证业务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单据的质量和收汇的安全,我行必须严格审核单据。
审核单据的顺序首先应纵向审核,即单证一致,然后再横向审核,即单单一致。
一般应先审核信用证有关时间条款,如信用证装效期或交单日期。根据UCP 500第44条a款的规定,如果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截止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则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
1.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审核要点:
(1)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应迟于交单日期,不得早于提单日期。
(2)汇票应明确付款期限并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
(3)汇票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相符,如小于信用证金额,要查看信用证有无分批装运或分期支用条款或是否符合UCP 500第39条的规定,然后与发展核对,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与发票金额比例之规定。
(4)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要与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相一致。
(5)汇票上的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6)如需背书,汇票是否已经背书。
(7)汇票出票人的印鉴要合格齐全。
2.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的审核要点:
(1)商业发票的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发票是否由受益人签发,签章是否合格,发票的抬头一般应为信用证申请人(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
(3)发票上有关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及价格条款与信用证有关规定是否完全一致。根据不同的价格条款,应检查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运费支付情况。
(4)有关唛头、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内容数据与其他单据是否一致。
(5)装运货物的数量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如不相符,应查对信用证上是否有允许分批装运或溢短装。如允许溢短装,是否在UCP 500第39条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
(6)单价、数量、总价的计算是否正确。
3.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
(1)海运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的审核
A.提单的签发人是否符合UCP 500第23条的规定;
B.提单的收货人是否按照信用证的描述缮制正确,提单是否正确背书,提单的被通知人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C.是否是已装船提单,如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ILL OF LADING),应检查提单的签发日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期之内;如为备运提单(RE-CEIVED BILL OF LADING),应注意有关装船批注是否符合UCP 500第23条的规定;
D.提单上的货物描述是否与信用证、发票相符;
E.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如允许转运,转运路线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F.提单上显示的唛头、重量、体积与信用证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
G.提单上显示的运费支付情况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价格条款是否一致。
H.提单上注明全套提单的正本份数及实际交单份数与提单上规定是否相符;
I.提单上是否有货装舱面或“不洁净”等其他不能接受的批注。
(2)空运提单的审核要点
A.收货人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B.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C.起飞机场和目的机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是否迟期装运等;
D.关于运费的支付说明是否与信用证一致。
(3)其他运输单据的审核,可参照海运提单的审核要点,并根据不同类型运输单据参照UCP 500第24条至30条的规定审核。
4.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的审核要点:
(1)保险单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签发;
(2)保险单据是否是信用证规定的类型;
(3)如需背书,是否已经背书;
(4)保险单上的货物描述、唛头、装运地和目的地、船名航次是否与发票及运输单据上的内容相一致;
(5)保险币别和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6)保险条款及险别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
(7)保险单签发日期应不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8)正本保险单的签发份数及提交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9)保险赔付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的审核要点:
(1)产地证是否由指定的专门机构签发;
(2)产地证上的货物描述、数量、唛头及产地描述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
(3)产地证上的收费人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6.装箱单/重量单(PACKING LIST/WEIGHT MEMO)的审核要点:
(1)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装箱单/重量单,在提交的单据上须印有“PACKING LIST/WEIGHT MEMO”字样;
(2)装箱/重量单上的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其他内容与其他单据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3)计量单位的算术计算是否正确。
7.检验证明(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的审核要点:
(1)检验证明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2)检验证明上的货物描述与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是否一致;
(3)检验证明是否由指定机构或个人签发;
(4)检验证明上的检验日期或签发日期应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
(5)检验结果的数据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6)检验证明上的语言描述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由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千差万别,以上列出的为常见单据的审核要点。审单的先后顺序可依据信用证上要求单据的排列顺序逐份进行。
对于审单中发现的不符点,审单人员应填写审单记录,以便复核人员重点审核。
三、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在经过严格的审单后,如单据仍存在不符点,我行可按其性质与不符点的程度做如下处理:
(一)退受益人更改
如果属于个别细微或者打字拼写方面的错误而造成不符,可以进行更正或重制的,应立即将单据退出口商更改。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份数不足时,应要求出口商补全。
(二)表提不符点(NEGOTIATED UNDER RESERVE)
如单据存在比较大的不符点,我行可与出口商进行协商。由出口商向我行提交保证书,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中表提不符点。
(三)电提不符点
如单据中存在较严重的不符点而又无法改变,或者汇票金额较大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未明确规定的,我行可先向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待开证行电复同意接受不符点后再寄单索汇,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应注明回电日期和参考号。如开证行电复不同意接受不符点或经过两次催询(第一次于发电后7天左右,第二次相隔5天左右)后仍无答复者,我行可将全套单据提交出口商,由出口商自行处理。
(四)作托收处理
如单据中不符点较多或者较为严重,出口商同意将单据按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我行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须注明“WE SEND DOCUMENTS UNDER THECREDIT FOR PAYMENT.”,并将不符点单据寄交开证行。同时将议付费/付款费改为验单费(HANDLING CHARGES)。
由于此种处理方法使受益人完全失去了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单据是否被接受,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信誉情况。
(五)如果开证行对我行的单据提出不符点,而且交单期及信用证效期未过,我行可要求出口商修改有关单据,寄交开证行替换原来的不符单据。
对上述(二)、(三)、(四)中的不符点处理方法,我行应要求出口商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保证书。

第五节 寄单索汇
我行审核完单据后,应立即向国外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寄单索汇。
一、缮制寄单索汇通知书
(一)根据审单处理情况,我行应在信用证寄单索汇通知书加注如下条款:
1.如单证相符,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HEREBY CERTIFY THAT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HAVE BEEN FULLY COMPLIED WITH.”
2.如做电提,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SEND THE DOCUMENTS ASPER YOUR INSTRUCTIONS IN YOUR TELEX/SWIFT DD…”
3.如做表提,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THE DOCUMENTS HAVE BEENFOUND WITH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Y(IES)…”
4.如做托收处理,应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SEND THE DOCUMENTSUNDER THE CREDIT FOR PAYMENT.”
(二)根据信用证不同的偿付条款,我行可:
1.向偿付行索汇
向偿付行索汇可分为电索和信索
(1)电索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注明“不允许电索”,则可以电索。我行以SWIFT或电传方式向信用证指定的偿付行索汇。索汇电文要简明扼要,如使用电传,须加密押。如我行与境外偿付行无密押关系,可通过我行境外代表行代为加押。
电索后,不必向偿付行航邮证实书。
(2)信索
如果信用证中的偿付条款不允许使用电索,我行可用信函方式向偿付行索汇。索汇信函内容应主要包括:信用证号、开证行名称、索汇金额及索汇路线等。索汇信函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为防止重复收汇,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论以何种方式索汇,我行均须在给开证行的寄单索汇通知书加注大意如下的词句:“WE HAVE CLAIMED THEREIMBURSEMENT OF XXX BANK AS PER L/C TERMS.”
如果索偿时,由于开证行未给偿付行授权而偿付行拒付,我行可以转向开证行索偿,并且从索偿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由开证行负担。
2.向开证行索汇
如果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索汇,我行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并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注明我行索汇路线,向其索汇。
(三)索汇路线
我行可采用的索汇路线主要有以下两种:
1.如果我行在开证行或偿付行开有相应币别的帐户,我行须在寄单索汇通知书是加注:“PLEASE CREDIT THE AMOUNT TO OUR/OURH.O.ACCOUNT WITH YOU FOR CREDIT OF … QUOTINGOUR REF.NO…”指示开证行或偿付行直接贷记总行帐户。
2.如果我行与开证行或偿付行没有帐户关系,我行应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加注:“PLEASE REMIT/PAY THE AMOUNT TO OUR/OUR H. O. ACCOUNT WITH … FOR CREDITOF … QUOTING OUR REF. NO…”指示开证行或偿付行将款项汇/划至我行帐户行贷记总行帐户。
如索汇金额较大,我行应要求开证行或偿付行在付款后电告我行,以便我行及时掌握收汇情况。
(四)如果须扣收境外客户的费用,应在寄单索汇通知书上明确费用金额。
(五)经复核后,有权签字人员在缮制好的寄单索汇通知书上签字,并在汇票背面背书。
二、寄单
(一)信用证项下各类单据及非我行通知的信用证审核完毕后,均需复印一份留底,归入以交单业务编制的业务档案。
(二)在信用证背面批注出单日期、BP编号、发票号、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等,并由审单人签章。对于允许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当信用证有特殊的货物品种数量规定时,须将货物分装的明细情况在背批时一并注明,以便今后议付同一笔信用证时核对。
(三)按总行制定的费率表及有关收费规定,将各项费用加议付金额一并向开证行收取。如信用证指明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时,由受益人预交或在款项收妥后扣收。
(四)按照信用证上的寄单要求,将单据连同寄单索汇通知书第一联用快递方式寄交开证行。

第六节 收汇考核
一、收汇考核
收汇考核是出口结算业务的最后一环,包括催收和收汇考核两项工作。
(一)催收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我行应在单据寄出后,分别按邮程和开证银行合理工作时间逐单估算正常的收汇时间。一般情况下,远洋收汇应为20天左右,港澳地区为10天左右。超过这一估算时间而未收汇的,我行要逐笔致电有关开证行或偿付行催促其付款。
具体查询催收方式须根据不同的索汇路线而采用不同的电文格式:在没有偿付行的情况下,一般应向开证行查询;如果属于向偿付行索汇的,我行应向偿付行查询。
由于开证行原因造成迟收汇的,我行应视具体情况,向开证行据理索赔迟付利息损失。
(二)收汇考核
收汇考核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我行通过这项工作所积累的资料可为今后安全及时收汇提供参考依据。考核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反应代理行的付汇效率、经营作风等情况,追索由于国外代理行责任而造成的我行损失。
2.考核的主要情况包括收汇时间,造成迟收汇、短收汇的原因,从而总结出加速收汇的经验,提出改进收汇工作的措施。
3.反应出口商制单质量、货物质量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迟收汇、少收汇等情况,以供我行在审单、审证时加以注意。
4.反应我行在审单、审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收汇工作的影响,促使我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二、来往函电处理
(一)与开证行或代理行之间的业务函电往来,包括不符点的提示及交涉、支付/承兑通知、信息反馈等,均应由业务人员将有关信息及时转知受益人。
(二)根据受益人的答复,我行按照国际惯例,本着维护出口商及我行权益的原则妥善地处理有关函电,并在合理工作时间内电来电复,函来函复。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对方解释清楚。
(三)将有关业务往来函电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归入以BP业务参考号编设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节 档案管理
一、档案分类
出口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环节较多,且易发生业务纠纷。我行在整理业务档案时,应按信用证通知、信用证转让和信用证议付分别进行归档。
二、档案的整理
(一)信用证通知档案的整理
1.在归档前,我行应认真检查各项业务单据的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2.我行将信用证和有关修改的副本、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留底以及代理行往来函电,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整理归档。传真件须复印后存档。
3.如信用证效期过后2个月,该证受益人仍未到我行交单,我行即可将该卷装订、归档。
(二)转让信用证档案的整理
信用证转让完成后,我行将与转让有关的副本单据以及与代理行和客户的往来函电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整理归档,并在相应的信用证通知档案中作批注。
如转让信用证效期过后2个月,客户仍未到我行交单,我行可将该卷装订、归档。
(三)议付信用证档案整理
1.如果议付信用证是由我行通知/转让的,我行应在相应的通知/转让业务卷宗内做批注。
2.凡货款已全部收妥并无未了事项者,我行将信用证和有关修改的副本、寄单索汇通知书留底、全套出口单据副本以及客户就不符点出具的保证书及处理意见、往来银行函电及我行的查询交涉函电等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整理归档。
3.对于发生过业务纠纷的信用证业务,我行亦应在业务卷宗的有关栏目内做批注。
三、档案的管理
信用证档案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按业务流水号管理:每笔业务完成后,按业务流水号顺序归档。
(二)按客户管理:对于业务量较大的客户,可按客户归档。
(三)信用证档案的保存期限为3-5年。

第二章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业务是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出口单据提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其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

第一节 叙做出口押汇的对象和掌握原则
一、押汇对象
出口押汇的对象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资信良好的企业均可向我行申请叙做出口押汇。
二、掌握原则
出口商在向我行申请叙做押汇时,应与我行签订押汇总质权书,并在以后交单时逐笔申请,保证在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付或承兑时,立即偿还我行垫付的本息及各项费用。
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押汇申请,我行一般不予办理。

第二节 办理出口押汇的条件
叙做出口押汇的一个基本条件在于能否安全及时地从国外收回货款。我行应对信用证及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审单标准参照第一章第四节“审单议付”),以决定是否叙做押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可不予办理押汇:
一、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严格一致、单证严格一致;
二、开证行非我行代理行或代理行资信较差、以往业务收汇不正常;
三、信用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付款或承兑;
四、押汇币别非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开证行或付款/承兑行所在地政局动乱或实行外汇管制;
六、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七、信用证到期地非出口商所在地;
八、转让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九、非物权单据或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
十、信用证中存在不利于我行安全收汇的软条款;
十一、其他不具备押汇条件者。

第三节 押汇利息及押汇金额
一、押汇利率按我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掌握。
二、计息天数按邮程加工作日的原则确定:
即期信用证:港澳地区按12天计算;东南亚地区按14天计算;其他地区按18天计算。各级行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计息天数。
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的扣息天数加上远期天数。
如因故延迟收汇,银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上述天数至实际收汇日之间的利息损失。
三、计算公式:
押汇利息=票据金额×押汇天数×押汇年利率/360
四、实际入帐金额=票据金额-押汇利息-预扣国外银行费用-我行手续费

第四节 叙做押汇的手续
一、凡拟向我行叙做出口押汇的出口企业,须先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一式二份,我行及出口商各执一份。
二、具备叙做时,出口企业须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并交我行审核。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结算部门留存,一份交出口商,另一份交信贷部门留存。
三、我行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严格审核单据(审核标准见第一章第四节审单议付),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押汇业务。如单据不具备押汇条件,应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通知受益人。
押汇业务的审批权限根据金额大小及押汇期限参照《关于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的暂行规定》(农银发〔1995〕79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我行缮制寄单索汇通知书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
五、核销和催收
1.核销
我行从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按照寄单索汇业务参考号抽出档案进行核对。如收汇无误即冲销对原申请单位的垫款,并进行相应的核销登记。核销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销日、起息日、比原押汇到期日早或迟的天数。
2.催收
如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偿付货款,我行应主动以电传或SWIFT方式进行催收或进行必要的交涉并加强对押汇业务的收汇考核工作。

第五节 责任范围
一、我行承做出口押汇,对受益人保留追索权。如因开证行倒闭或面临危机、单据在邮递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电讯中断等原因在导致拒付、迟付、让价或扣款等,我行有权根据情况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或部分垫款及(或)迟付利息。
二、对开证行的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少付,我行有义务据理交涉,维护出口企业权益。如虽经交涉,仍造成损失的,我行仍按本节第一款办理,有关纠纷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
在收到国外拒付通知函电时,我行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做以下几项工作:
1.将拒付理由立即书面通知出口商;
2.如拒付理由不当或勉强,应立即复电反驳,据理力争;
3.如拒付理由属能补救的差错,应速洽出口商修改,尽量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寄交开证行;
4.如拒付理由属实,一方面通过出口商联系进口商赎单,另一方面指示开证行暂予保管单据代货物存仓、保险等,等候进一步指示。
三、不符点单据的押汇
由于出口单位对融资的需求,通常对一些单证不符的单据也提出叙做出口押汇。在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接受不符点单据办理押汇:
1.出口商在提交单据时,应同时提交一份国外开证行接受不符点的确认函/电。
2.根据我行对不符点单据的收汇考核情况,在议付时,适当延长押汇天数并加收押汇利息。
3.对单证不符引起的国外拒付、迟付等不承担经济责任。发生拒付时,我行只负责配合出口商采取措施追收货款。对超过押汇扣息天数的业务,视情况追加利息或向出口商索回全部货款。

第六节 档案管理
押汇业务的档案管理可参照出口议付业务的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程序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起交给当地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 接单登记
一、审核出口商提交的托收申请书
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我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首先要求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
我行在审核托收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1.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与托收申请书是否一致;
2.付款人的详细名址;
3.托收币别和金额;
4.交单方式:付款交单(D/P--DOCUMENTS AGAINSTPAYMENT)或承兑交单(D/A--DOCUMENTS AGAINSTACCEPTANCE);
5.银行费用由谁负担;
6.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包括利率、计息天数等;
7.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
二、我行工作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申请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并进行签收。
三、编制托收业务参考号并在跟单托收登记簿上登记收单日期、客户名称、发票号码、交单方式、代收行名称、金额等内容。我行托收业务参考号的编制方法如下:
XXX OC XX XXXXX -XX
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支行代码
如果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第二节 审核
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a款2的规定,“银行不审核单据内容”,但为减少代收行不必要的查询,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汇,我行应把握单据的质量,对主要单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要点如下:
1.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及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其背书是否完整、连续;
2.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为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应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3.保险单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背书是否遗漏;
4.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如在单据上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联系出口商。

第三节 代收行的选择
我行在选择代收行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代收行必须是资信较佳、经营作风好、工作效率高、服务周到、对委托的业务能按要求办理、而且对查询能及时答复和配合的我行代理行。各级行可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风险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审核开证行资信。
二、代收行应为付款人所在地的我行代理行。
三、代收行应为有利于付款人付款和我行收款的代理行。这样的付款人赎单后,货款能立即从代收行进入我行帐户起息。如果收款路线迂回和出现多家银行划拨,延误收款,特别是一些大额业务,会造成很大的利息损失。
四、如果出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征求出口商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并在OC面函上注明付款人帐户行。如出口商坚持使用其指定银行做代收行,我行应按托收申请书的要求办理。但对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节 缮制托收委托书
一、我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缮制托收委托书,托收委托书应做到完整、准确、清楚、整洁。索汇路线应使用总行规定的收汇帐户行。托收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连同单据寄代收行,第二、三联我行留底。
二、经过复核人员复核后,在汇票背面背书签字,并在托收委托书上签字,将单据快邮至代收行。
三、按照总行费率表及有关收费规定收取手续费及有关电传费或邮费。

第五节 催收及函电处理
一、托收单据寄出后,我行应根据邮程、付款期限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款项,逐笔致电、函进行催收。
二、如我行收到涉及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或要求改变交单条件等内容的函电时,我行应在收到函电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函电内容通知出口商,并要求出口商将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以便我行与代收行联系。
三、归档:托收申请书、托收委托书及托收项下所有往来函电等均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以托收业务参考号设置的档案,妥善保管。
四、凡货款已全部收妥并无未了事项者,归入专档保管,保管期限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