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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06: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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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发〔2007〕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绍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据此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3.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4.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5.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2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4.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新修订的《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颁发的《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榕政办〔2003〕166号)予以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鼓励、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是本市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综合奖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在实物质量、市场占有率、质量管理、商标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应处于本市辖区内领先地位。

  第三条 评选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三)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做好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市政府成立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按一定条件聘请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专家、市场调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参加评定工作。评定工作结束,专家组自然解散。

  第六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50个,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相关的奖励和评选经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安排适当专项资金补助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工业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企业已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有效运行。

  (六)关键质量岗位人员应取得注册质量工程师资质。

  第八条 农产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具有显著特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标准来组织生产。

  (二)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州地方特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拳头产品。农产品的原产地命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四)产品质量改良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达3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六)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顾客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软件产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性能指标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3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企业已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有效运行。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二年内,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近二年内,出口商品的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退货、拒收、销毁、索赔的;

  (五)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近二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由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核查,并组织现场查看后,征求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提出初审合格的名单。

  第十三条 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产品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候选产品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由评审办公室将公示通过的候选产品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本年度产品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授予“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颁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新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并标明获奖时间。

  第十七条 未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已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产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继续获奖,不得继续使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产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满当年自愿提出复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准予保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审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

  第十九条 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公室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产品质量奖的企业,一经查出由评审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福州产品质量奖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奖产品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二)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参加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销其参与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违反纪律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违规设立同种目的(性质)、不同名称的质量评比活动,一经发现由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评比活动,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化学工业部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13日,化工部

一、为加强化工系统青年科技人员的锻炼和培养,鼓励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发挥聪明才智,尽快提高科技开发水平,推动化工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二、化学工业部决定,在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作青年科技开发基金,旨在鼓励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申请本基金贷款除应具备《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该科技开发项目的负责人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
(2)参与该项目的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3)年龄界限以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之日为限。
三、青年科技开发基金只限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超过限额的,不作为青年科技开发项目审理。
四、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一律免息,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逾期者,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处理。
五、青年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申报程序,除按《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办理外,应同时填报项目负责人及拟参与该项目的主要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简表,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连同贷款申请一并报化学工业部人事司,由部人事司审查后提请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委员会审批。
六、青年科技开发基金用款单位人事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用款单位领导和中老年专家、学者对青年科技开发项目要热情支持,精心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化学工业部将追究责任并收回贷款。
七、本办法自《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生效之日起,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