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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0:1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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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28号


衢江区、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制订的《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及重点技改项目奖励办法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战略,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促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优化,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市区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政府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区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其他方面的资助和奖励。
  二、技改项目资金资助的范围
  在衢州市区的工业企业(不含驻衢的省、部属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重点资助:
  (一)列入市政府"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
  (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三)市级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三、技改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
  (二)在衢州市区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为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三)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改项目资助的标准
  (一)对列入市政府做大做强企业名单的企业,市财政对其引进技术和购置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设备的,可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以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计算利息的50%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对一般企业(指除做大做强以外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对其引进技术和购置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设备的,可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以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基准利率为计算依据,给予计算利息的25%(特别重大的技改项目可到50%)一次性配套资助。
  (三)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柯城区、衢江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资助资金。
  五、重点技改项目一次性奖励的标准
  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二年企业新增利税总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实行一次性分档奖励。
  (一)完成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完成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企业专门用于奖励项目实施中的有功人员。
  市属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奖励;柯城区、衢江区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柯城区、衢江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以1:1的比例配套奖励。
  六、技改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50%的投资额后,可按已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投资额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按实际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总投资额申请结算资助差额。
  (二)一般项目和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三)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立项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4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四)申请技改项目资助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9月提出申请,填报《衢州市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附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核准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引进技术和购置设备)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柯城区、衢江区的技改项目经区经贸局、财政局初审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属的技改项目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列出技改项目资助计划和重点技改项目奖励资助计划,经市技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资金计划。
  七、技改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再作结算、处理。
  八、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申请技改项目资助的实施单位必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拔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和奖励资金不落实的区,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衢州市区工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房地产政策演变与房价走势

奚正辉


  笔者以国务院历年发布的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文件为线索,对房地产政策与房价的走势进行了分析,房地产政策与房价是相辅相成的。近20年的时间里,房价总体是上涨的,期间有2次房价下调,一次是2006年下半年(政策打压的原因),一次是2008年底(经济危机的原因)。

  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通知》指出:我国现行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国家为城镇居民建房花了大量投资,但由于不能从经济机制上制约不合理的需求,城镇住房问题并没有得到缓和。住房分配上的不公正,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制度改革可以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要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把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开。

  1991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通知》指出: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的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199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73号),《通知》指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开始在全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决定》规定: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通知》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2003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通知》指出: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

  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1、满2年缴纳营业?的规定;2、确定了普通住房的标准;3、住宅期房禁止转让。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1、购房时间从2年改为5年;2、停止别墅供地

  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1、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2、境外人工作、学习满一年才能购买自用商品房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意见》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普通住房满2年免征营业税,不满2年差额征;非普通住房满2年差额征,不满2年全额征。

  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1、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不低于40%;2、加强闲置土地的处理;3、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明码标价;4、境外人购买房地产严格按规定执行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奚正辉 律师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3月29日,国家海洋局

各期刊主办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工作实施办法》、《科技期刊编辑规则》、《科技期刊质量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 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 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 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第七条 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 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

第三章 办刊条件
第九条 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十条 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第十二条 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五条 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第十七条 确需创办的科技期刊,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办刊条件,并由主办单位正式向局科技司报送办刊申请报告和“期刊申请表”(附后)。申请正式期刊须送“期刊申请表”一式四份,非正式期刊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并对所办期刊负责。
第十九条 创办正式科技期刊由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创办非正式科技期刊,由局科技司审批。
第二十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刊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时,主办单位都要事先申报,由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价格调整、改变出版发行机构,主办单位都要事先申报,由局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创办科技期刊,自批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者,原批件作废。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其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第二十二条 除合订本和年度目录索引外,正式科技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出版增刊由主办单位向局科技司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文章编目、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经费来源、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经局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二十三条 海洋局每年3月和9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报批手续,各申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局科技司。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后,必须按期向局科技司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缴送样刊各一份,正式期刊还须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北京图书馆、新闻出版署期刊司和当地出版管理机关及图书馆缴送样刊。
第二十五条 新办期刊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

第五章 对期刊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编辑部应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认真贯彻办刊方针,坚持质量第一,为读者服务,为海洋事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期刊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编辑规则》,实施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法定计量单位,使科技期刊出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八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次页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海洋局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涉及到保密方面的问题应事先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示。
第三十条 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局系统科技期刊的质量不断提高,局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技期刊”评审表彰活动。优秀科技期刊的条件见《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质量评审办法》。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期刊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的处分。如仍不改正,将予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期刊出版政策、法律、法规的,局将与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期刊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期刊的领导和管理,经常检查刊物的质量,改善办刊条件,关心编辑人员的工作,在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待遇上应与本单位其他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审办法
为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学技术期刊评审工作的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分计分原则
1.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标准包括政治标准、学术(内容)标准、编辑标准和出版标准。
2.考核期刊质量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数和百分计数相结合的评分方法。
3.评分计算公式
S=K(A+B+C)+D式中,S为总分,K为政治标准系数,A为学术标准得分,B为编辑标准得分,C为出版标准得分,D为附加分。
二、评审方法
1.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确定刊物各指标的得分,并将得分填入“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比计分表”中。
2.刊物管理办公室综合计算、统计各刊物得分和等级。等级确定的原则是总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总分数在89分与75分(含75分)之间为良,总分数在74分与60分(含60分)之间为中,总分数在59分(含59分)以下为差。
3.刊物管理办公室根据刊物的得分,排定刊物的顺序序列,并依据局科技司的颁奖方案,确定各等级的成果比例,进而划定刊物的获奖等级。
三、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1.政治标准(K)
政治标准是期刊质量的前提,它既有独立性,又与其他标准密切相关。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体现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和编辑出版方面的政策、法令、条例。
(2)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科技道德、编辑道德,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正确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版权、专利、国界等项规定,杜绝出现重大政治错误。
评分:完全符合上述标准,K=1;基本符合上述标准,K=0.90 ̄0.99;轻微政治失误,K=0.80 ̄0.89;一般政治错误,K=0.60 ̄0.79;重大政治错误,K=0。
2.科技标准(A)
科技标准是期刊质量的核心。
(1)选题(A1)
选题是指是否全面符合刊物的办刊宗旨,紧密结合本专业或学科的科研、生产等实际问题,报道有指导性、学术性和实用性的文章,对本专业或学科重大信息的首次报道率高,起到核心期刊作用。
评分:完全符合,A1=30分;基本符合,A1=21 ̄29分;部分不符合,A1=6 ̄20分;不符合,A1=0 ̄5分。
(2)真实性(A2)
评分:报道内容真实,A2=10分;内容失真有一处者,A2=7 ̄9分;内容失真有两处者,A2=4 ̄6分;内容失真有两处以上者,A2=0 ̄3分。
(3)稿源(A3)
评分:有丰富稿源,稿件采用率低于50%者,A3=5分;有较多稿源,稿源采用率50 ̄60%者,A3=3 ̄4分;稿件能满足选题的基本要求,稿件采用率60 ̄80%者,A3=1 ̄2分。
(4)收发时差(A4)
从修改稿收到之日起到刊物出版之时止,这段时间称收发时差。
评分:全年刊出各篇文章平均收发时差在8个月之内者,A4=5分;8 ̄10个月者,A4=3 ̄4分;10 ̄12个月者,A4=1 ̄2分;12个月以上者,A4=0。

3.编辑标准(B)
编辑标准是期刊质量的保证。
(1)编辑学术水平(指在名词术语、数据、公式、图表、结论等方面)。抽查6 000字左右。
评分:无技术错误,B1=10分;有一处错误,B1=7 ̄9分;有两处错误,B1=4 ̄6分;有三处错误,B1=1 ̄3分。
(2)层次与结构(指文章层次分明、结构严谨、逻辑性强、语言精炼、文理通顺、题名简明、直观和醒目等方面)。
评分:很好者,B2=10分;较好者,B2=7 ̄9分;一般者B2=4 ̄6分;较差者,B2=1 ̄3分。
(3)标准化和规范化
对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按《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编辑规则》的规定。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指标包括:①封页、目次页和版权页;②编排格式(包括题名、作者、收稿日期、文摘、主题词、标题层次、注释、转页、连载、附录、总索引等);③名词术语;④量和单位;⑤汉字和标点符号;⑥数字和字符(包括数字、外文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正斜体、大小写、黑白体及上下角标等);⑦插图、表格和公式;⑧参考文献。
评分见下表:
━━━━━━━━━━━━━━┯━━━━━━━━━━━━━━━━━━━━━
指标名称 │ 容许出现的差错(短缺)率或处数
│ 20 19 ̄15 14 ̄7 6 ̄0
──────────────┼─────────────────────
封页、目次页和版权页(处数)│≤2 3 4 >5
──────────────┼─────────────────────
编排格式* │≤5 >5~≤7 >7~≤11 >11
──────────────┼─────────────────────
名词术语* │≤5 >5~≤7 >7~≤11 >11
──────────────┼─────────────────────
量和单位* │≤5 >5~≤7 >7~≤11 >11
──────────────┼─────────────────────
汉字和标点符号** │≤3 >3~≤5 5>~≤7 >7~≤10
──────────────┼─────────────────────
数字和字符* │≤8 >8~≤10 >10~≤14 >14
──────────────┼─────────────────────
插图、表格和公式* │≤3 >3~≤5 >5~≤9 >9
──────────────┼─────────────────────
参考文献* │≤2 >2~≤4 >4~≤8 >8
━━━━━━━━━━━━━━┷━━━━━━━━━━━━━━━━━━━━━
* 差错(短缺)处数,以10万字篇幅计算 ** 差错(短缺)率,单位为10-4
4.出版标准(C)
出版标准关系到期刊的外观和信誉。
(1)出版时间
评分:根据期刊版权页注明的出版日期,按时出版者,C1=5分;脱期1 ̄5天者,C1=3 ̄4分;脱期5 ̄10天者,C1=1 ̄2分。
(2)印刷装订
评分:印刷清晰、美观、装订牢固,C2=5分;印刷比较清晰、美观,装订牢固,C2=3 ̄4分;印刷模糊的处数≤5,装订比较牢固,C2=1 ̄2分。
5.附加分(D)
(1)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的特殊贡献
发现的文章有较高的科学技术价值和水平,对开拓新的学科和领域有较大的贡献,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2)编辑工作方面的特殊贡献
在发现重要题材,救活重要文章,防止重大错误,扶植新生力量等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在编辑出版方面有革新和创造。
评分;以上两项均取得显著成绩者,D=20分;其中一项取得显著成绩者,D=10分。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质量评比记分表
编号:
─────────┬────────┬──────┬─────────
项 目 │ 代 号 │ 额定分数 │ 实际得分
─────────┼────────┼──────┼─────────
政治标准 │ K │ │
─────────┼────────┼──────┼─────────
科技标准 │ A │ 50 │
选题 │ A1 │ 30 │
真实性 │ A2 │ 10 │
稿源 │ A3 │ 5 │
报道速度 │ A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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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标准 │ B │ 40 │
编辑学术水平 │ B1 │ 10 │
层次与结构 │ B2 │ 10 │
标准化和规范化│ B3 │ 20 │
─────────┼────────┼──────┼─────────
出版标准 │ C │ 10 │
出版时间 │ C1 │ 5 │
印刷装订 │ C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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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分 │ D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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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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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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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有关加强期刊审读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局科学技术期刊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93年起对全局取得正式刊号的科技期刊开展审读工作。
一、审读工作的目的
审读工作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推广先进经验,适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不断提高海洋科学技术期刊质量,促进海洋科学技术期刊的蓬勃发展。
二、审读工作的要求
审读工作要以充分发挥海洋科学技术期刊的社会效益为出发点,把促进海洋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放在第一位;要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条例等为准则,对已出版的海洋科学技术期刊,在政治思想、办刊宗旨、社会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技术水平、编辑水平、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审读的内容
审读的重点任务是检查各编辑部贯彻执行办刊宗旨的情况;检查各刊的政治方向、科技质量、编辑质量和出版印刷质量。
1.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政策;
2.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泄漏国家机密;
3.是否坚持办刊宗旨和方针;
4.能否准确反映本海洋学科或海洋专业的发展水平、动向,及时报道重大科研成果;
5.是否结合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报道技术、知识信息,促进海洋技术进步;
6.是否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计量单位、名词术语、规范等要求编辑出版;
7.每期是否正常出版,差错率如何;
8.刊登的广告是否真实,是否刊登国家禁止刊登的广告。
四、审读工作的具体作法
1.由国家海洋科技司聘任政治素质好、专业知识面较宽、编辑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组成局科技期刊审读专家组,进行审读工作(局负责管理期刊的工作人员都应参与实际的审读工作)。
2.审读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设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内。
3.审读人员审读后,需填写“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表”(附后),对被审读的期刊提出审读意见。审读表经国家海洋局海洋信息中心综合后,报送局科技司,并作为科技期刊考核、评比的依据。
4.局科技司将不定期召开审读人员座谈会,交流情况,研讨问题,不断提高审读水平。
5.各科技期刊编辑部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每期向国家海洋局海洋信息中心寄送五本审读样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邮政编码:300171,张德山收)。
6.对审读中发现的问题,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向有关期刊编辑部通报。
对审读意见有争议时,由局科技司组织专家鉴定。
国家海洋局科技期刊审读表
刊名__________________卷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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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 价 与 意 见
────┬──────────┼────────────────────
政 治 │ 执法与贯彻政策 │
├──────────┼────────────────────
方 向 │ 坚持本刊办刊方针 │
────┼──────────┼────────────────────
学 术 │ 创 新 性 │
├──────────┼────────────────────
和 │ 科 学 性 │
├──────────┼────────────────────
技 术 │ 实 用 性 │
├──────────┼────────────────────
水 平 │ 及时性与信息量 │
────┼──┬───────┼────────────────────
│ │封 面 │
│ 封 ├───────┼────────────────────
│ │版 权 页 │
│ ├───────┼────────────────────
│ 页 │目 次 页 │
│ │(中、英文) │
├──┼───────┼────────────────────
│ │ 页码与书眉 │
│ ├───────┼────────────────────
│ 正 │ 科学名词 │
编 │ ├───────┼────────────────────
│ │题名与作者 │
│ 文 │(中、外文) │
│ ├───────┼────────────────────
│ │摘要与关键词 │
│ 编 │(中、英文) │
│ ├───────┼────────────────────
辑 │ │ 章节编排 │
│ 排 ├───────┼────────────────────
│ │ 附 注 │
│ ├───────┼────────────────────
│ │ 参考文献 │
├──┼───────┼────────────────────
质 │ │ 文句表达 │
│ 文 ├───────┼────────────────────
│ │ 汉语语法 │
│ 字 ├───────┼────────────────────
│ │ 标点符号 │
├──┼───────┼────────────────────
│ │ 物 理 量 │
量 │ 符 ├───────┼────────────────────
│ │ 计量单位 │
│ 号 ├───────┼────────────────────
│ │ 数学、化学 │
├──┼───────┼────────────────────
│ │ 数值公式 │
│数字├───────┼────────────────────
│ │ 插 图 │
│图表├───────┼────────────────────
│ │ 表 格 │
────┴──┴───────┴────────────────────
─────────────┬──────────────────────
项 目 │ 评 价 与 意 见
───┬─────────┼──────────────────────
印 │ 尺 寸 规 范 │
├─────────┼──────────────────────
装 │ 装 帧 情 况 │
├─────────┼──────────────────────
质 │ 印 刷 质 量 │
├─────────┼──────────────────────
量 │ 装 订 水 平 │
───┼─────────┼──────────────────────
校 │ 汉 字 误 差 率 │
对 ├─────────┼──────────────────────
与 │ 符 号 误 差 率 │
误 ├─────────┼──────────────────────
差 │ 插 图 误 差 │
率 ├─────────┼──────────────────────
│ 表 格 误 差 │
───┴─────────┴──────────────────────
对本刊的改进建议:



───┬───────┬───────┬───────┬────────
基本│ 政 治 │ 科 技 │ 编 辑 │ 出 版
├───────┼───────┼───────┼────────
评价│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优,良,中,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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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读人_______审读日期_________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审读提纲
海洋科学技术期刊审读从下列四个方面进行:
一、政治标准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辨证唯物主义,贯彻“双百”方针,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科技刊物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
2.贯彻执行本刊的办刊方针。
3.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在科学技术刊物编辑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如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软件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软件保密条例等)。
二、科学与技术标准
1.创新性 选题是否位于本学科、本专业的学术或技术的前沿,理论上或方法上是否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刊载文章首报率高低。
2.科学性 文章的理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论证是否合乎逻辑,方法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3.实用性 文章报道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成果是否适用可行,有否推广价值,从当前和长远考虑,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否为海洋管理、科研、生产、教学提供依据。
三、编辑标准
1.期刊的总体设计、封页、版权页、目次页、插页、书眉是否符合科技期刊编辑规则。
2.题名、作者、摘要、主题词、参考文献、收文日期、公式、图、表的编排格式是否符合科技期刊编辑规则。
3.文中的科技名词、符号、计量单位的名称与符号、数字的使用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4.文章在语句、选词、造句、标点使用方面是否存在毛病,按专业标准衡量,名词、术语的规范化程度及在文章中运用的统一程度。
5.外文的写作质量。
四、出版印刷标准
1.版式 版式设计是否规范、合理、紧凑,接转页多少,有否逆转现象,图、表、照片是否协调。
2.印刷装订 印刷清晰,开本、版芯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装订坚固,纸质洁白坚韧,有否残缺、次、缺页现象。
3.校对 差错率多少。
4.出版及时性 是否按时出版。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编辑规则
1 引言
1.1 本规则是为提高科学技术期刊的质量和标准化程度,根据已颁布的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结合海洋局系统编辑工作的实践而制定的。
1.2 本规则适用于技术性、学术性和科普性期刊,检索性期刊可参照执行。
1.3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在有关国家标准和法规中有规定的,均以国家标准和法规为准。
2 刊名
2.1 刊名应简单明了,与刊物报道内容相符,并应相对稳定。
2.2 刊名在刊物的任何位置上出现时均应使用相同名称。
2.3 刊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暂可保留名人题写的刊名)。
2.4 刊名应加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按GB3259的要求加注),并印在期刊的适当位置上(如目次页、版权页、封面等)。
2.5 公开发行的刊物应有英文刊名。
3 封页(包括四封和封脊)
3.1 封面上应标出刊名(包括副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注卷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即ISSN)。除ISSN规定置于右上角、字号不小于新五号或13K外,其余各著录项位置不限。
3.2 四封均不编入期刊连续页码。
3.3 厚度超过5mm的期刊,应在书脊上印出刊名、卷、期次、出版年、月等。
4 目次页
4.1 目次页以置于封二或第1页为宜。
4.2 目次页的版头应标示刊名及年、卷、期号(无卷次的刊物可不标示卷号)。
4.3 目次款目为题名、作者、起始页。
4.4 公开发行的期刊应加英文目次(或主要文章目次)。
5 版权页
5.1 版权页最好置于封四,也可置于封二、封三或目次页,但位置应相对固定。
5.2 版权页的著录项目应包括中文刊名、刊期、总期次、卷次(如有)、出版日期、创刊年份、编辑单位(包括地址及邮政编码)、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发行范围、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号)、订购处、邮发代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定价、主编姓名、责任编辑姓名(如有)等。有国外订户的刊物还应包括英文刊名、国外总发行处、国外代号、全年定价。
编辑者和出版者相同时可合并著录。
当版权页与目次页在同一页码上时,某些项目不必重复著录。
6 正文
6.1 题名
6.1.1 题名应简单明了,并能概括文章的主题。
6.1.2 题名用字应醒目大方,字号、字体适当。
6.1.3 当题名的字数较多需转行时,最好在可停顿处转行。
6.1.4 题名应避名使用不常用的缩略词、字符、代号和公式。
6.2 作者
6.2.1 作者著录在题名之下。如有多名作者,两作者间应空一个或若干个字符位置。
6.2.2 除著录作者外,还可著录作者所在单位(和职务)。
6.2.3 译文如需著录作者时,应在作者位置标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姓名用原文文字标出;译者姓名、翻译方式、原文出处等著录在文章末尾。
6.2.4 简讯、动态、消息等文章的作者一般放在文章末尾。
6.2.5 英文目次表和英文文摘中的国内作者(港、澳、台作者不包括在内)姓名采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分写,姓、名的首字母大写。名字中间不加连字符,不缩写。
6.3 文摘
6.3.1 重要文章和较长的文章应加注文摘,著录在作者之下,文摘与作者之间空一行,文摘之上或之前应加“摘要”二字,用黑体排印。文摘字数以200 ̄300字为宜。
6.3.2 公开发行的期刊最好附加英文文摘,以1000左右字符为宜,排印在中文文摘之后或参考文献之后。
6.4 主题词
6.4.1 重要文章应加注主题词,一般3 ̄8个。
6.4.2 主题词排在文摘之下,横排,有多个主题词时,词间空一格。
6.5 标题层次
6.5.1 学术性较强的期刊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表示标题层次结构。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下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符号。序号后面空1格接排正文,或排标题。标题后面不加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第1级序号和标题使用比正文大1号的字体,第2级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其余各级使用与正文机同的字号、字体。
6.5.2 其它各类期刊可采用上述层次,也可采用下述标题层次。
第一级:一、,二、,……(该级标题序号也可不排出);第二级:1.,2.,……;第三级:(1),(2),……;第四级:①,②,……或1),2),……。
第一级标题序号后用顿号,缩两格(或居中)排式,顿号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标题后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至少比正文大一号的各种字体排印。
第二级标题序号后用实心圆点,缩两格排式,其后紧接排标题文字,标题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不接排正文,序号和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字号的黑体或其它不同字体。
第三级缩两格排,圆括号后面不加标点符号,接排标题,标题末尾不加标点符号,空1格后接排正文。该级标题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号。
P2--弹簧的最大弹力,N
D0--弹簧中径,mm
DA--钢丝直径,mm
公式中的说明,也可采有下列格式:式中,T2为弹簧的最大剪切应力,MPa;X4为弹簧的曲度系数;P2为弹簧的最大弹力,N;D0为弹簧中径,mm;DA为钢丝直径,mm。
6.8.4 公式需转行时,应在“=”、“≤”、“≥”、“+”、“-”、“×”、“÷”等处转行。转行后,上一行末不重复加运算符号,在等号后对齐。
6.8.5 文中引用公式时,采用“见式(×)”。
6.9 名词术语
6.9.1 名词术语凡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应符合标准要求;无标准的,采用通常使用的名词术语。
6.9.2 在一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非公知公用的名词术语或缩略词时,应加以解释或加注全称。
6.9.3 在一篇文章中,同一名词术语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术语来表达。
6.10 注释
6.10.1 文内注采用呼应注的形式,注码排在加注上的右上角。同一页有几处需加注时,应以出现的先后为序。注文用比正文小的字排在同一页底端,并用10格正线与正文分开。
6.10.2 编者、译者及校译者必要时可加注,但必须在注文后标示出“-编者注”、“-译者注”和“-校者注”字样。
6.11 转页
6.11.1 每篇文章应尽可能排印在连续页码上,兢需转页时,应在中断处注明“(下转第××页)”字样,在接续部分之前注明“(上接第××页)”字样。应避免多篇转页和同一文章二次转页。
6.11.2当版面剩余不足三分之一时,不应接排重要文章。
6.12 连载
6.12.1 分期连载的文章,应在每期该文题名之后标注连载次号,最后一次的文末加注“(全文完)”字样,其余各次的文末加注“(待续)”字样。
6.12.2 分期连载时,不许隔期连载。各期连载的题目必须相同。
6.13 署名
为加强编辑的责任感,同时也为加强编者与作者、读者的联系,提倡署上编辑姓名,署名的位置可以在每篇文章的末尾,也可以集中在目次页的末尾或版权项内。
6.14 附录
6.14.1 附录的内容通常包括有关数字运算方法及公式推导、有关的基础知识及各种数据等,附录排印在参考文献之前(或之后)。
6.14.2 附录中所有的名词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与正文一致。附录中的图、表、公式应单独编号。
6.15 参考文献
6.15.1 重要文章应列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按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排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注。排印在文中指引部分的右上角。
6.15.2 正文后空一行著录参考文献,并应加注“参考文献”字样,用黑体字居中排。
6.15.3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期刊论文等单篇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年、卷(期):起止页”。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为图书等整版文献时,其著录顺序与符号为“顺序号、作者、整本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7 外文字符及汉语拼音的使用规则
应正确使用外文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正斜体,一般情况下使用下列规则。
7.1 下列情况应使用正体
(1)所有的计量单位符号和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符号。如(m(米)、A(安)等。
(2) 数字运算符号、缩略词、特殊函数符号等。
(3) 化学元素符号。
(4) 产品型号与试验及试件编号。
(5) 不表示量的外文缩写字。
(6) 国名、人名、地名和组织机构名称。
(7) 温度标记。
(8) 公差配合符号。
(9) 螺纹符号。 (10) 光谱所用字母。 (11) 材料牌号。 (12) 机械制图中剖视与剖面的代号。 (13) 书刊稿件中标题顺序号。 (14) 电气线路及电路图中的汉语拼音缩写。 (15) 程序框图中计算语言的字母(不含一般物理量符号)。 (16) 标准代号。 (17) 电路元件代号。 (18) 没有特殊规定的符号。
7.2 下列情况应用斜体
(1) 全部物理量符号和代表物理量及顺序符号的下角标。
(2) 用字母代表的未定量、几何量、标量、算符及一般函数等。
(3) 无量纲参数符号。
(4) 化学中的旋光性、构型、浓度单位、取代基的位置等符号。
(5) 表面粗糙度参数代号。
(6) 矢量与能量要排成黑斜体(也可排成正体,但在字母上要添加单箭头与双箭头)。
7.3 下列情况应使用大写
(1) 物理量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的符号的第一个字母。
(2) 化学元素首字母。
(3) 外国人的名、父名和姓的第一个字母。
(4) 英文书名、期刊名、论文题目和会议名等的每一个实词和由4个(含4个)以上字符组成的虚词的第一个字母。
(5) 专有名词的每一个词的第一个字母。
7.4 下列情况应使用小写
(1) 除来源于人名的物理量计量单位外,其余物理量计量单位。
(2) 附在中译名后的普通词原文(德文除外)。
(3) 法国人和德国人姓名中的附加词。
(4) 题名中由3个(含3个)以下字母构成的前置词、连词、冠词等,除处于句首位置或全部字母都大写的特殊情况外,均用小写。
8 数学、物理符号及数字的使用规则
8.1 数学符号的使用规则
8.1.1 乘号与除号的用法
数字与数字相乘的符号用“×”号,物理量相乘不加“×”号,必要时加“。”号。
除号一般不用,可写成分数形式,如分母为两个以上物理量时,应用括号括起来。
8.1.2 括号的用法
圆括号、方括号和花括号应依次被包络。单独使用时,只用圆括号。
8.1.3 范围号的用法
阿拉伯数字之间用“ ̄”,汉字之间用“--”,编差范围一般不用“ ̄”而用“±”。
8.1.4 约等于号的用法
约等于号用“≈”。正文叙述时用汉字。
8.2 数字的使用规则
8.2.1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8.2.2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各种记数和计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一律用汉字。
8.2.3 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
8.2.4 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写全,运算后的位数应保持一致。
8.2.5 多位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尾数有3个以上“0”的多位数和小数点后紧接3个以上“0”的小数,可写成整数乘以10n(n为正负数)的形式。
8.2.6 小数点前后有4位以上数字时,采有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每三位数字空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8.2.7 5位以上的数字或尾数零多的数字,可改写为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写成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千亿为单位(法定计量单位的词头不在此例)。
8.2.8 汉字数字的用法
(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词色彩的语句时,要用汉字数字。
(2) 相邻两位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用汉字。连用的两数字之间不用顿号。
(3) 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可用汉字表示。
(4) 农历及我国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用汉字。
(5) 古籍文献的版次、卷次、页码的标注使用汉字,以便于所据版本一致。
9 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的使用规则
9.1 标点符号可占半格或一格。每行开始不得出现引号、括号、书名号前半边以外的标点符号,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半边不得出现在每行的末尾。
9.2 句号可用“。”(字母、阿拉伯数字、百分号后用“.”)。
9.3 外文和汉语拼音人名缩写用下圆点,外国人姓名译成中文时的缩略号用中圆点。
9.4 横排单用引号时用双引号;套用时双引号在外,单引号在内。
9.5 三连点“…”用作省略号。在公式、数字和字符表达中用一个三连点。在汉字表达中用两个三连点。
9.6 居中线的用法
9.6.1 半字线
半字线又称对开线,主要用于:产品型号及材料牌号中的短横线;并列名词中的短横线。
9.6.2 一字线
一字线又称全身线,主要用于:表示地点的起止;表示相关的人或事物的联系;化学键;标准号之间的连线;表内数字的空缺。
9.6.3 二字线
二字线又称双联,即破折号,主要用于:表示后面是注释部分;表示同义词;表示意思的转折或递进;公式中物理量符号的解释。
10 总索引
10.1 总索引应编印于每年最后一期。排印在期刊的末尾。
10.2 总索引的标头应标示完整刊名及总索引包括的时间。
10.3 总索引中每个款目的著录项目包括:题名、作者姓名、期次、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有的著录项目可省略,但著录顺序和符号不能变。
10.4 总索引可以编排为分类索引(按习惯类目顺序排列),也可以缩排为主题索引(按主题词顺序排列)或作者索引(按作者姓名的笔画或汉语拼音排列)。
11 其 他
11.1 名词术语应符合标准要求,无标准的采用通常使用的名词术语。
11.2 外国公司、机构名称和非公知公用的名词术语或缩略词,应加以解释或加注全称。
11.3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内部发行的期刊,一律使用简化汉字。
11.4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SI”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础单位制,一切属于SI的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12 附 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