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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3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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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

  (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书面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经审核未批准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积分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另有规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对获得特殊奖项、表彰人员或随军家属、投资纳税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博士研究生学历;

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100分
1.学历为全日制的,另加10分。

2.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30分。

3.执业资格指经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

4.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5.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7.本项指标与投资纳税指标不叠加计分。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90分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1.高级职业资格。
70分

1.大专学历;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0分

1.中级职业资格;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0分

1.高中(含中专)学历;

2.初级职业资格。
30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5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纳税情况

(3个年度内累计)
个人所得税
12万元以上
100分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且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2.该项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指标不叠加计分。

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6万元以上
60分

3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150万元以上
100分

80万元以上
60分

40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30万元以上
100分

15万元以上
60分

8万元以上
3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15万元以上
100分

8万元以上
60分

4万元以上
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35-40周岁
1分

40-48周岁
每增长1岁减5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5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10分
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新时期推进创新活动的迫切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各领域不断融合、交叉、渗透,创新活动社会化、集成化程度不断加深。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的创新团队,具有攻克创新前沿阵地的综合能力,满足了现代科技发展趋向综合化和整体化的需要,体现了新形势下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发现、培养、发展壮大一批创新团队已成为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存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突出、创新效益不显著、创新资源优势发挥不充分、持续发展的潜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适应自主创新规律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创新资源,没有发挥创新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是适应新时期创新活动要求的新模式,是整合创新资源、发挥整体优势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

  (三)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把培养和造就优秀创新团队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设一批高水平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既是我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现实需要。

  二、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省城人才优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营造创新团队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一支创新型人才队伍,逐步建设、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学术群体,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主要原则。

  ——坚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业化为目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建设充满活力的创新团队;

  ——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以创新团队模式开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实践符合创新团队发展规律的新途径,实现科技创新的生态化,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化;

  ——坚持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建设的原则,以项目为依托和纽带,引导创新团队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示范基地建设,加

  大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创新资源集成、整合的原则,发挥省会人才智力优势,加强与驻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合作,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有机组合。

  (六)目标任务。着力优化创新团队发展环境,凝聚创新人才,支持培育创新团队上档升级,提升创新团队整体水平。实施“1313”工程,即:到2015年,建设形成10个具有冲击国际一流水平,创新能力突出,能够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水平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30个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前沿,在省内具有突出地位,能够明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100个在一定学术、技术领域具有突出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优势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带动建设300个研究方向明确、组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能够提升我市区域创新活力的创新团队。

  三、加强支撑条件建设,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七)选拔一批创新团队骨干力量。以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通过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青年科技明星培养计划等,选拔培养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骨干力量。“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重点培养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领域中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重点资助优秀青年科技骨干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培养成为能担负重任的优秀青年科技带头人。通过培养锻炼,尽快打造济南特色的创新领军人才品牌,力争部分创新领军人才成为省内、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行业领军人物。

  (八)凝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快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和食品等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为壮大创新团队提供有力支撑。实行创新型人才柔性引进政策,健全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实施“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和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来济创业。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采取兼职聘任、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提高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九)积极探索具有济南特色的创新团队发展模式。按照行业、区域、合作方式、运行机制的不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组织形式的团队建设。培养一批初创型创新团队、支持一批成长型创新团队,做大一批成熟型创新团队。加强企业中的工程师团队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力量有机整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普遍建立由学科知识与技能互补、为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的科研人员组成的跨学科、跨部门、长期稳定合作创新团队,在全社会形成一大批覆盖范围广、创新活力强、创新绩效突出的创新团队群体,使创新团队成为我市创新活动的主力军。鼓励和引导创新团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对研发项目拥有良好市场应用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团队成员优先参加拔尖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

  (十)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优秀创新团队。

  紧密跟踪国家、省产业调整方向,围绕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突出的优秀创新团队,推动产业链和创业集群创新能力提升,更好地推进“新、特、优”产业发展。开展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经费进行扶持,支持一批创新团队承担重大创新项目,辐射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创建成长。

  (十一)提升创新团队的科研条件。积极搭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体现区域特色和优势,为创新型人才施展才干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省、市共建或省外、国外研究机构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的新模式,集中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积极吸引留学人才、优秀外籍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建立完善创新创业人才信息服务、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新平台运行机制、使创新平台成为创新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和前沿阵地。

  (十二)提升创新团队对创新资源的整合能力。引导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创新团队开展合作交流,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有效合作方式。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由单一项目合作,向共建中心、中试基地等联合开发机构方向发展,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增强创新团队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创新团队的深入合作,建立、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产业联盟,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产业创新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注重实效的国际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提高创新团队的建设水平。成立博士后联谊会,整合省会博士后资源,形成省会博士后整体优势。

  四、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创新团队管理

  (十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创新团队管理模式。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营造公共资源共建共享的良好制度环境。制定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新团队建设与运行的评估机制,形成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十四)完善创新团队内部运行机制。优化创新团队的领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创新团队的工作机制,普遍建立内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外部部门沟通畅通、密切配合的运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期权、期股、虚拟股份等新的分配形式,使科研成果、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都全面地参与分配,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建立起以分配机制为主的有效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创新团队创新文化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塑造唯才是举、量才而用、鼓励竞争的体制性创新团队文化,鼓励充分发挥独创能力,增强团队协作。通过对目标管理,形成对团队成员的约束和激励,积极培育“追求、超越、创新”的创新团队文化核心理念。积极倡导生动、活泼、民主、团结的学术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善于协作、甘于奉献的团队精神。

  (十六)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推进自主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为创新团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保障创新成果不被侵犯;支持创新团队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按照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规定,对在实施名牌、商标、专利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创新人才工作的组织运行体系,推进创新团队建设。要从实现我市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创新人才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创新团队建设纳入创新型区域建设的总体布局,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要针对团队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推动创新团队建设健康发展。市科技、人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八)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快培育建立一批我市自主创新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咨询、社会专业人才中介组织、培训机构。聘请一批专门从事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信息收集与推介的专业人士。逐步构建一个党委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创新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运行体系。

  (十九)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社会人文环境。积极培育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大力宣传科技创新的典型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团队,弘扬其创业创新精神,树立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引导全社会树立创新光荣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附件: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济南市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群体,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鲁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立足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我市“新、特、优”产业的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性难题破解服务;立足于激发创新团队活力,推动我市创新团队向更高层次发展,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立足于营造创新环境,为培育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服务。

  第三条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个。创新团队管理扶持期一般为4年。4年管理扶持期满后,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及新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创新人才群体,均可参评。不受理个人或机关部门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的创新团队应为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人才群体。核心成员一般应在5人以上,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各核心成员应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并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团队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攻关,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2.创新团队领军人物一般应为在研发一线工作的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省、市各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或者属于国内、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内前沿,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创新性思维和高深学术技术造诣,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创新团队领军人物可以由外聘人员担任。

  3.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域,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4.一般应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基地为依托,单位有强有力的科技投入支持,保证创新团队具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或者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和资金的创新创业团队。

  5.近5年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过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或承担过2项以上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

  (2)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社科成果一等奖;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

  (3)具有多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向主管部门或驻地科技部门申报。

  第七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审程序。

  1.初审。按照创新团队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全面考察,推荐出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团队。

  2.专家评审。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对创新团队的领军人物、团队成员、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创新创业方向与前景等进行评审,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察,提出优秀创新团队名单。

  3.研究审批。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报市政府命名表彰,优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由市人才办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支持

  第八条 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办)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市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持续进行攻关研究。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一般每年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4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攻关研究、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参与市重大计划、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各级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择优推荐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创新团队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创新团队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对创新团队给予政策性加分;重点支持创新团队依托的创新载体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鼓励市优秀创新团队追踪国际、国内创新前沿,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扶持。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到国内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进修深造或访问交流。

  第十三条 优化市优秀创新团队环境支撑,优先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优先推荐申请风险投资资金支持。积极为市优秀创新团队吸引凝聚高层次领军人才创造条件。市优秀创新团队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水平领军人才,直接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十四条 对市优秀创新团队实行跟踪管理。市优秀创新团队,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部门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和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优秀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团队中止资金扶持。

  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脱离团队的,不再享受团队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扶持经费的管理参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受资助创新团队及所在单位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保险的管理。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综合保险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在下列期限内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从业的,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或省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由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地处五城区以外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经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五城区范围内从业的,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从业的,到所在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书或文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

(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四)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

(五)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六)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0%;

(七)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

(八)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0%。

第十条 综合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个人承担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贷缴;无单位的全部由本人承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 综合保险费从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之月起按月或按年缴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用人单位和本人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综合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户储存,集中管理。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综合保险费收入过渡专户,所征收的综合保险费全部进入该专户,并于每月8日至10日期间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保险费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综合保险支出过渡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向该专户划入周转资金,用于综合保险中老年补贴的,支付和老年补贴个人帐户额的退还,年终进行结算。综合保险中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的支付和住院报销,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对综合保险三项待遇支付水平和运营费实行分项核算。综合保险费收入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基数的最低额和缴费比例。综合保险费分项核算、缴费基数最低额和缴费比例调整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审计部门依照职责对综合保险费收入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期间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年龄时享受老年补贴;

(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期间享受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年龄时享受老年补贴。

意外伤害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认为,伤残程度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履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给《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致残程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按附表一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附表一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二)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1、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因工死亡人员有供养直属亲属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并按本办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附表二的标准支付一次性意外伤害补偿。附表二的标准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费满6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出院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下式计算报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75%+累计缴费年限数×0.5%)。按上式计算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入院前6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48倍。

欠缴综合保险费的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前款待遇;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恢复缴费且连续缴满6个月以后,享受前款待遇。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立老年补贴个人帐户。有用人单位的,以个人缴纳的5.5%记入个人帐户,其余的2.5%从单位缴费中划入;无单位的,按缴费基数的8%从其缴费中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对上年度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法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计入一次利息。

第十八条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老年补贴,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人综合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数×0.6%。

第十九条 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停止从业以及虽满上述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可以在出现上述情形的6个月以后,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个人帐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综合保险关系。不满上述年龄经亡的,个人帐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0%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参加综合保险,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以前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为综合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继续按规定使用。

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从业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应改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执行,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保险费缴纳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实施与综合保险费缴纳有关的检查、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综合保险费以及迟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街道、镇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作出的有关综合保险待遇方面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用人单位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复查,对复查不服的,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一)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二)对核定的综合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三)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综合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或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有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