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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11:3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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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1 号
现发布《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入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 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 一般项目检验。在进口汽车入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 安全性能检验。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 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实施品质检验。
  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小于一百万美元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和非首次进口的汽车,检验检疫机构视质量情况,对品质进行抽查检验。
  品质检验的情况应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及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检验检疫机构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和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十条 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第十一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
  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索赔。
  第十二条 进口汽车的销售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有关单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五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指定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汽车检测线承担进口汽车安全性能的检测工作,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实施进口汽车检验的检测线的测试和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或者虽然已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书但未加贴检验检疫安全标志的、未按本办法检验登记的进口汽车,按《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摩托车等其它进口机动车辆由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参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十八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每半年将进口汽车质量分析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并于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下发的《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检检[1990]468号文)和《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统一制作"进口车辆检验专用章"的通知》(国检检[1994]30号文)同时废止。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其它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在甘肃省的发展,促进《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从属于甘肃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21日发布的《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其适用对象、外商投资方式、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优惠政策均服从该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外商投资产业服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外商投资方式服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二、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方式导向
第四条 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于《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所列的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项目。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水利灌溉工程,以独资方式建设、经营日供水能力30万吨以下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利枢纽工程。特别鼓励外商投资和建设经营节水灌溉工程。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投资和建设经营先进的农、林、牧、渔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和生产示范基地,从事农业科技试验和成果应用。
三、外商可以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和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经营农、林、牧、渔和农副产品的加工,从事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业用途的土地连片开发。
四、对建设经营本条所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核实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能源开发和建设经营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和独资方式建设经营水力和火力发电站。鼓励外商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投资于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站和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二、鼓励外商以收购现有中方电站的成套发电机组、部分或全额资产、部分或全额股权,组成参股、控股或独资公司,或以经营权转让或承租现有中方电站的定期经营权方式,经营1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站和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三、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和独资方式从事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建设、经营,参与核能的开发和发电站的建设经营。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交通建设和经营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以合资、合作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地方铁路、城市地铁、轻轨、桥梁、隧道和管道运输系统。
二、鼓励外商以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建设经营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
三、外商可以收购或承租中方已建和在建的40公里以上的四车道以上公路路段、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大型桥梁和隧道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服务设施的定期经营权。收购或承租定期经营权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付
款办法。
四、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桥梁或隧道的,经批准可优先以优惠价格取得周围一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的,可以从事相关配套服务业的经营。
五、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或参股方式建设经营民航机场,以独资、承租经营权转让方式建设经营机场配套服务设施。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通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外商可采用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从事信息产业的开发,以及中心城市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经批准可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移动电话网和无线寻呼网。
二、外商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建设经营城市供水厂,经批准可以合资、参股或以设备作价出资参股、合作方式建设城市供排水、城市供热和城市煤气管网系统。
三、外商可采用合资、合作、参股、独资方式进行开发区、卫星城镇的土地连片开发及其道路交通、供排水、供热、煤气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经营和有偿转让。可以依法获得城郊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其中使用非耕地从事国家“安居工程”和微利商品房建设的,其租金或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可以采用分期支付办法。
第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矿产品开采、冶炼和加工
一、鼓励外商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进行铜、铅、锌、锑及其伴生矿藏的勘探,并优先取得其矿产资源开采权和转让采矿权,可以合作、合资、参股或以设备、技术入股方式从事其采选、冶炼和后续加工。特别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煤(水)、电、铝联合开发和重有色金属冶
炼企业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项目。经批准外商可以独资、购买和承租方式从事有色金属产品的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深度加工。
二、鼓励外商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进行铁矿藏的勘探。可采用合作、合资、参股、以设备技术入股、独资方式进行铁矿、锰矿、铬矿、钒矿、新兴耐火材料等采选、冶炼和系列产品加工和开发,进行炭素制品的开发和加工。可以购买、兼并或租赁现有硅铁、普通碳素制品、小规模炼钢
和小规格钢材加工生产线或整厂企业。
三、特别鼓励外商依法以合作、合资、参股、独资、购买或承租等多种方式投资于新兴产业项目。
四、特别鼓励外商依法以合作、合资、参股、独资、购买或承租等多种方式投资于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采、生产和加工。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化学工业
一、鼓励外商以合资、技术设备入股、独资方式兴办农用化肥、高效安全的农药以及其它农用化工生产资料的生产企业。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参股、独资方式,以部分或整体收购现有中方企业,以技术设备入股等方式投资于以乙烯、丙烯生产及其综合利用,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ABS、SAN、TDI等产品系列深加工为主的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产品生产和其它化学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特别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参股、独资、购股或项目融资等各种方式参与对甘肃省下列行业的现有国营、集体和私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间、一个产品生产线、部分车间、部分生产线、整厂、整个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以及经批准认可的以技术改造为目的
整个行业集团的结构重组。也可以收购、兼并、承租或经营权转让方式经营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或整厂。同时鼓励外商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方式从事下列产业项目。
一、轻工业
二、纺织工业
三、机械工业
四、电子工业
五、建筑材料工业
六、医药工业
七、经批准认可的电力、有色冶金、黑色冶金工业和石油化工以及其它的新兴工业企业。
外商投资上列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显著,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其新增效益按投资同等比例归外方所有;外商单独投资的,经中方企业认可并经政府批准,其新增效益可以全额归外方所有。以合资方式投资的,中方企业现有无形资产经中方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后可以
部分或全额不计入股份;也可以剥离生活服务和后勤设施,仅以生产线作为中方出资。外商对现有企业收购、合资和入股投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企业富余职工经中方申请,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不由合资企业负责
安置。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参股、独资方式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可以按规定以技术专利和其它无形资产出资兴办企业。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经营普通综合医院、卫生防疫项目、医疗保健项目或经批准认可的特种医院,经营收费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外商以设备、技术投入和参股方式参与现有医院、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单位的改
造扩建,新增效益归外方所有。允许外方参与收购、承租经营现有的医院。以收购和合资方式投资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和合作方式建设和举办普通高等和普通中等教育学校,经批准的专业技术学校和其它特种教育学校,经批准以独资方式建设和举办高等教育学校。举办上述学校的,经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外商可以租赁经营现有普通高等和中等教育
学校。经批准外商可以兴建科学研究单位或新技术开发试验实体,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现有科学研究实体的建设经营。合资经营或收购现有教育和科研项目的,中方资产成交价格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底价,经审核批准可以向下浮动10—15%成交。
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参股、独资、收购等多种方式建设经营体育场馆及其各类配套设施,经批准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外商在不变更现有体育设施用途的前提下,收购、承租各类体育场馆设施,成交价格和租金可以适当放宽下浮幅度,并可以采取分期付
款方式。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建设经营资源再生利用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可采用多种方式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废气、废渣和废物处理工程,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和营造生态林等。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视项目类别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参与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参与举办旅行社,以合资、独资、参股、承租经营权、收购经营等多种方式从事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旅游设施、旅游运输设施、旅游接待设施和旅游娱乐设施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批准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优惠。

第十八条 以本细则所列外商投资方式兴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甘肃省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赋予的一切优惠。

三、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7月2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科协发办字〔2007〕5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中共中央近日发出通知,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并对各人民团体的学习贯彻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一、深刻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符合中国实际,顺应党心民心,是指导我们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重要指南。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首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首要政治任务。科协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推进工作。

  一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党的十七大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都纳入其中,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动员带领全国人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有利于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完成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崇高使命。

  二要深刻领会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作用,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事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形成并发展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也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广大党员干部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真正做到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止,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之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四要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些新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与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衔接,又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更加切合我国发展实际。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今后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务必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落到实处。

 三、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科协工作的强大思想动力

  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是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在实际工作中见行动、见成效,使科协各项工作更加有起色,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使党的十七大精神真正入脑、入心。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全面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进展,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入理解报告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的全面部署。要认真学习《党章》,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党章》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要着重在领会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上下功夫,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不断做出新成就,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习。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联系科协的性质、宗旨、任务,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加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奋斗目标,认真查找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起来,与提高水平、增强能力结合起来,与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安排好、部署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着力解决好本单位的实际问题,让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成效,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上体现出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体现出来,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上体现出来。

  三要加强对学习活动的领导。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领导。要结合科协工作实际,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科协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和学习班,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通过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党员和群众掌握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在学习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文件,带头讲体会、讲感想,努力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所承担的重要职责。

  四要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科协系统宣传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工作。科协系统所属媒体要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开设一批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历史贡献,宣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党的十七大的热烈反响和学习情况,宣传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宣传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做到既全面准确又深入浅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运用网络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各全国学会、地方科协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做好组织检查和督促宣传工作,并将有关学习情况及时报送中国科协。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