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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2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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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有关综合单位、借款项目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已修订完成,现下发各单位,请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统计报表是我行安排计划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我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报表。对经常迟报或不报表且不说明原因的单位,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
二、新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已从原来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扩大到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请各综合单位协助负责搜集、整理本单位管辖的所有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计划的)的统计资料,汇总后上报。
三、各单位应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要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新增生产能力等情况。1996年已全部建成投产的项目,在填报统计年报的同时,须报详细的统计分析一份。
四、各单位从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开始,统计报表除上报我行外,同时抄送所在地代理经办行一份,不得拒报。
五、有关指标说明请参照我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
六、联系方式
邮编:100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
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
电话:68472990、68472991,两部电话均可传真



1996年12月4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15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汕头市消防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资函(20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家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外经贸部于1999年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以下简称“615号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615号通知”提及的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两委一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615号通知”的要求出具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该说明应按本补充通知的统一格式(附后)填写,并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印章。
三、备案事项包括:
(一)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原审批机关为省级和省级以下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转股及合同、章程其它条款的变更;
(三)原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公司除外),在经营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增资。
上述备案事项应符合本补充通知第一条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有关要求。
四、外经贸部外资司收到审批事项备案材料后,如备案材料不齐全,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补报材料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批事项如无异议,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备案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备案意见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备案通知单和备案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均加盖外经贸部外资司印章,在发送报备单位的同时抄送主管海关。通知单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具备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通过联网方式发送。
五、已备案企业凭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本补充通知第四条所述备案通知单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到其主管海关依法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六、备案材料按“615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其中所有变更项目需增报企业变更前批准证书复印件,增资、转股项目同时提供增资、转股前的验资报告。
七、“615号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与本文不一致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外经贸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二函〔2001〕263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表1: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我厅/委批准设立的……………(企业名称)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审批机关:
----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批文文号:
----
备案事项(划“√”):
----------
□设立企业 □增资 □变更(转股、其他)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增加额: 万美元
---- -------
注册资本: 万美元 注册资本增加额: 万美元
---- -------
经营范围:
----
所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
-------------------
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情况说明(划“√”):
-------------------
□项目资金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
□项目用地未超过地方审批权限
□不属涉及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项目
□不属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生产力布局项目
□不属按规定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级外经贸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备案通知单

编号:2001—0001
________外经贸委/厅:
你委/厅审批报备的外商投资企业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 )已在外经贸部外资司备案。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外资司
(司 章)
年 月 日

附表3:备案意见通知单

编号:
________外经贸委/厅:
你委/厅审批报备的外商投资企业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不属鼓励类项目
□涉及国家综合平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此,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外资司
(司 章)
年 月 日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