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时间:2024-06-17 13:1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道路是指除国、省、县道以外,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及场镇道路。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应当作好登记,出据受理回执,并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非现场处理程序要求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总额确定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30元的奖励: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的;

(三)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

(四)违反交通标志在四级以下(不含四级)乡村道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

(五)未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低速通过漫水路、桥的;

(六)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

(一)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三)未按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载客汽车超载20%以上的。

第七条 举报乡村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八条 口头或电话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通知交警中队、乡镇派出所或乡镇政府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乡镇派出所、乡镇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处罚权限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纠正,并收集相关证据,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第一个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举报情况,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在送达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奖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登记的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性标志管理与保护,提升中国铁路整体品牌形象,维护铁路产品及服务信誉,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是中国铁路的象征性标志,由铁道部专属所有并实施控制。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包括以下四种: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图4)。

  “中国铁路”字体为黑体,路徽图形及尺寸比例按照铁道行业标准TB/T1838的规定制作。

  凡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应当符合上述图形、色彩、字体及尺寸比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2.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4.中外政府间举办的铁路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项目,铁道部组织开展的境外铁路项目;

  5.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铁路职工证章、证件、文书、信笺、信封、铁路制服,铁路移动、固定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铁路公用物品标记;

  6.铁道部批准的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7.铁道部批准可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其他单位、载体或活动。

  第五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受理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办公厅办理授权文书。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道部官方标志使用申请的业务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查、授权: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铁道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直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

  2.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法人单位(含多经企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上级单位同意并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后使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

  4.涉外铁路项目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并由该主管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国际合作司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6.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由使用单位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必须说明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为特定事项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应当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及授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铁道部官方标志,严格规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积极维护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专用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努力塑造中国铁路的优质品牌形象。禁止任何有损于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第九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反规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管辖范围内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规范管理。各铁路局应当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有损“中国铁路”品牌形象的,对下属单位、合资铁路公司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 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 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 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 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