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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17:2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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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的意见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6]14号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主要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集团)公司、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部属各单位: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这是一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部署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员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深刻分析了世界新科技革命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温家宝总理作了《认真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开创我国科技发展的新局面》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未来15年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强调要认真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开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新局面。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学习贯彻好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积极推进创新型交通行业的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传达和组织学习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特别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使自主创新的方针深入人心,成为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要结合交通发展与建设的实际,深刻理解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促进交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将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精神,作为交通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增强自主创新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把提高交通行业的创新能力摆在突出的位置。
三、要把全面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起步年,在今年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部对“十一五”规划和2006年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认真实施“十一五”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对创新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认真研究有关发展交通行业科技创新的配套政策,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贯穿于各项工作中。
四、要在全行业积极培育创新意识,积极倡导创新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氛围。要宣传科技创新在交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认真总结交通行业科技创新的经验,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科技创新成果,不断增强交通行业的创新能力;要认真落实人才强交战略,注重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坚持在创新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大力宣传交通行业坚持自主创新的典型经验和献身科技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五、请各单位根据交通发展的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目标、重点和措施,部将适时召开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座谈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创新是交通行业发展的灵魂、动力和源泉,也是实现“十一五”交通发展目标的重要条件。要通过动员全行业的力量,积极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当前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存在的

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蓝敏强


一、人民法院干警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改革策开放负效应和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法院干警队伍中与职业道德相悖的消极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问题社会上反映强烈。个别干警思想意志颓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不端,形象不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粗暴。这些现象相对而言是发生在少数干警身上,却严重影响了法院干警形象和声誉。削弱了法院干警的战斗力。上述现象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滞后。长期以来,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只是以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体现出来,被看作是一项上级对下级,领导与被领导进行的教育活动,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作一门管理科学提出来。教育灌输的除了一些马列主义等大道理之外。没有系统的与审判工作联系起来的教育内容。
2、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的目标不明确。在实践中,对法官思想素质方面的要求,没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点。目标不明确,教育培养的活动围绕实用的目的转,而不是针对培养的目标有步骤地进行。
3、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在法院基层建设中,职业道德建设年年提,但在实际培养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的工作难度大,见效周期长,成果表现不直接,自然难以引起重视。这项工作往往又被认为是属于务虚工作,可抓可不抓,不如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容易抓牢、抓实,出成效,以致于把职业道德建设放到一边,即便有计划,也是一纸空文。
4、教育方法不妥当。目前进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只是一味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制度,受教育者记笔记,在年度考核中只是检查学习笔记的多少来定是否达标,令人感到枯躁乏味,以致于大家失去了兴趣。教育过程中还存在“重他律,轻自律”的问题,试图用监督、强制、处理的方法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
二、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沿袭前苏联的一些做法,在制度建设上一直没有摆脱这种模式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够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主要原因有:
1、法院的人、财、物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在监督制度上,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得个人意志,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和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法院物质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离现代化办公条件有很大距离,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由于工作条件差,干警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不利于培养法官的荣誉感。各种装备落后,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主要原因:
1、法院基本建设依靠地方财政拔款,各地方财政收入不一,拔付的费用也不一。我市大部分县区的财政状况可以说仍是“吃饭财政”,无法保证用充足的资金投入到机关建设上来。况且法院工作对地方经济建设不能带来明显的效果,地方财政不可能在资金上向法院倾斜,法院的基本建设相对来说就越来越落后。有的基层法院为了改善办公、审判条件,不得不将审判、办公楼的临街面开发成店铺出售,以弥补资金不足。法院审判楼办公楼下有时装店、有餐馆、有杂货铺,还有美容、按摩室,极不庄严。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2、法院经费得不到保障,使法院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审判工作的现象。由于经费拔付不足,法院为保证正常的运转及法官福利,普遍重视诉讼费、罚没款的收取。出现了法院干警联系案源,拉案办的现象,目的是为了收取诉讼费。这样,必然会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引发不良社会反映。各地方政府为减轻财政压力,往往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法鼓励多收费、多罚款,这样无形之中助长了乱收费、乱罚款。对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和全省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活动。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进行视察。
必要时可以邀请我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地州、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委托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在当地居住的省人民代表,就地进行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为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做准备。
第四条 视察的内容如下: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政策和本省制定的决定、决议以及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的有关问题;
(四)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视察的问题。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前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视察的主要内容通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
常务委员会派出的视察团或者视察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政府、法院、检察院根据视察的内容派出有关方面的负责人陪同负责处理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决或者解答视察中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视察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材料,个别访问和现场查看、询问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视察过程中,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视察团或者视察组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



1985年5月6日